廣西賀州
墻體廣告 經過結合調查組調查,確認本起事情系律師到法院立案過程中因法警濫用強迫手腕引發的事情。
——事情過程中不存在毆打吳良述律師行為。現場監控視頻顯現,法警對吳良述所施行的爭奪
手機 (招致其褲子被扯爛)、背后控制、關門、放倒在地、腳踏胸口等動作,發作在一分鐘之內,目的是為了強迫檢查其
手機內有無未經準許的錄音錄像,且法警在拿到
手機后立刻松開對吳良述的控制,并沒有傷害的成心,不屬于毆打。
——在法院申述信訪場所不能錄音錄像,但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濫用強迫手腕的行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述信訪次序的意見》(法〔2014〕347號)(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的規則:“申述信訪場所應當裝備物品存放 設備,申述信訪人員,應當將所攜帶的具有拍照、錄音、錄像功用的設備予以存放。未經準許拍照、錄音、錄像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遏止,刪除拍錄內容,并能夠 對行為人予以訓誡。”因而,在法院訴訟效勞大廳、信訪接待室未經準許是不能拍照、錄音、錄像的。依據上述規則,青秀區人民法院法警有權在該院訴訟效勞大 廳、信訪接待室等場所遏止、刪除未經準許的錄音錄像。但法警在沒有證據證明吳良述錄音錄像的狀況下,用強迫手腕檢查其
手機,超出了能夠運用強迫手腕的法定 受權范圍,是濫用強迫手腕的行為。
為此,結合調查組提出5點處置意見:一是青秀區人民法院向吳良述律師公開賠禮抱歉,并賠償損 失。二是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吳良述律師出具接納立案資料的憑證,并依法及時告知立案檢查結果。三是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義務調查程序,按照有關規則追 究相關人員義務,并向社會通報結果。四是青秀區人民法院嚴厲落實立案注銷制度,進一步改良工作作風。五是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保證律師執業權益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