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墻體廣告 清遠的“留鳥們”,寓居證處理有新政策啦!曾經你只需備好資料到寓居地所屬的
公安派出所就能處理寓居證了,如今,需求處理寓居掛號后住滿半年,契合以下條之一才可申辦寓居證哦。
1. 合法安穩工作
2. 合法安穩住所
3. 接連就讀條件
自行辦寓居證
所需資料:
1. 向寓居地
公安派出所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證
2. 自己相片(相片回執)
3. 寓居掛號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處理旅館業住宿掛號在外)
4. 寓居地住址、工作、就讀等證實資料(其中之一)
以下只需供給其中之一:
1.寓居地住址證實:房子租借合同、房子產權證實文件、購房合同或許房子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校園、賓館旅館出具的住宿證實等
2.工作證實:工商營業執照、勞作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作聯系證實或許別的可以證實有合法安穩工作的資料等
3. 就讀證實:學生證、就讀校園出具的別的可以證實接連就讀的資料等
代理寓居證
契合條件的代理目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
契合條件的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處理的,應當供給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用身份證件。
證件期限和簽注:
寓居證有用期限一致為一年,寓居證持有人在寓居地接連寓居的,應在寓居證有用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持自己居民身份證、寓居證和寓居地住址、工作、就讀等證實資料之一,到寓居地
公安派出所處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處理簽注手續的,寓居證運用功用間斷;補辦簽注手續的,寓居證的運用功用恢復,寓居證持有人在寓居地的寓居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接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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