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墻體廣告 “全面施行寓居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效勞、根本養老、根本
醫療衛生、住房保證等城鎮根本公共效勞掩蓋全部常住人口。2016年年內,完成寓居證的申領受理、制造、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力爭到2020年,完成人力資源社會保證、住房城鄉建立、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信息的共享應用,逐漸為寓居證持有人提供各項根本公共效勞和便利,完成城鎮常住人口根本公共效勞均等化。”這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的《關于全面做好寓居證制度施行工作的意見》的總體目的。
辦理暫住注銷滿半年可申領
《
內蒙古自治區寓居證》是非本地常住戶口人員在寓居地寓居、作為常住人口享用根本公共效勞和便利、申請注銷常住戶口、參與本地域社會事務的憑證。
那么,寓居證將如何申領?
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理解到,公民分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區寓居并辦理暫住注銷已滿半年,契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能夠向寓居地
公安(邊防)派出所或者蘇木
鄉鎮(街道)、活動人口效勞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辦理《
內蒙古自治區寓居證》。
申領寓居證應當向寓居地受理機構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證、自己相片以及寓居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資料。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度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度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用人單位等招收并依法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停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的;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寓居地實踐寓居具有合法一切權的房屋,自有產權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獲得學籍并就讀。
依照國務院《寓居證暫行條例》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變革的施行意見》等相關政策規則,寓居證持有人契合戶籍制度中有關落戶政策規則的,能夠在寓居地申請注銷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