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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墻體廣告 近日,牙克石市楚某見別人在銀行ATM機買賣未完成時按“取消”鍵偷取錢款,被法院以偷盜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分金錢三千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楚某到牙克石市興安中街建立銀行ATM自動存取款機準備存款時,發現受害人徐某在自動存取款機存款6300元后未按“確認”鍵后就分開銀行,屏幕上顯現受害人徐某的存款未完成存款買賣,被告人楚某見四下無人便按下“取消”鍵停止退款操作后,將從ATM自動存取款機退出的6300元現金盜走。
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楚某此種行為,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機密竊取別人財物,數額較大,契合偷盜罪的構成要件。鑒于被告人楚某歸案后能照實供述本人的立功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所盜錢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并獲得其體諒,且系初犯,因而對其適用了緩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從法院判決,沒有上訴。(通訊員梁曉莉 周明武 王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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