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
墻體廣告 食鹽為生活必需品,每天都要食用,我國明文規則食用鹽都需參加一定比例的碘,來保證百姓的安康和平安。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贏利為目的,將不含碘的 工業鹽作為食用鹽賣給商家,給百姓的安康帶來了危害和損失。7月15日,濉溪縣法院以銷售不契合平安規范的食品罪判處非法銷售工業鹽的案件,被告人閔某一 審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分金6萬元。
2014年至2015年9月份間,被告人閔某在明知工業鹽嚴禁食用的狀況下,從濉溪縣聚合勝商貿有限
公司購進
湖北中鹽宏博有限
公司產“高級精制鹽” 及
山東萊州產“日曬鹽”(檢測為工業用鹽,不含碘,不能用于食用)。后將這些工業用鹽分別以每千克0.8至1.5元不等的價錢賣給濉溪縣濉溪鎮、鐵佛鎮、 劉橋鎮、濉溪經濟開發區、淮北市杜集區、相山區、烈山區等地的食鹽市場,從而販賣給腌制鹵菜、腌制青皮,消費、銷售炒面和拉面、豆腐鹵和小菜的商販以及一 些養殖戶,并通知這些客戶此鹽為工業鹽,不含碘,人吃了沒事,銷售數量共計25600千克。
濉溪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閔某銷售不契合食品平安規范的食品,足以形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已冒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則,構成銷售不契合平安規范的食品罪。遂依據法律規則,判處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分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