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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向惠農區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依法允許原審李某勤、李某霞(女)請求撤回上訴,保持惠農區人民法院(2016)寧0205刑初14號刑事判定收效。李某勤等5名惠農區“門徒會”邪教人員別離獲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勤、李某霞(女)、鄭某貴、張某文、王某(女)在國家撤銷“門徒會”邪教安排后,持續 進行邪教活動,經屢次行政處罰后仍屢教不改,大肆傳達“門徒會”邪教。其中李某勤、王某活躍擔任“門徒會”
內蒙古自治區
烏海市“海南區教會”、
石嘴山市 “惠農區教會”執事,下設教點,擔任
烏海市海南區、杭錦后旗、陜壩鎮、
石嘴山市惠農區、平羅縣邪教的安排、指揮,辦理邪教信徒,成員之間通過
手機藍牙傳達 邪教材料,利用田間勞動等時機向本地群眾傳達邪教材料,煽動鄉民信仰邪教,隱秘發展安排成員。2014年7月1日,5名邪教人員在惠農區紅果子鎮紅寶家鄉 進行邪教活動時被
公安機關捕獲。經
石嘴山市
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李某勤、李某霞、鄭某貴、張某文、王某5人
手機內存儲“心之靈”等文本文件818個、“依 賴”等歌曲、歌詞854首、“撇下一切隨神走”等視頻文件550個,以及“門徒會”邪教收編表、便攜式播放器、“十字旗”等邪教材料。
今年6月24日,
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判處李某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李某霞有期徒刑二年、鄭某貴有期徒刑 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2000元)、張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罰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勤、李某霞向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受理過程中二人又以“遵守原審判定”為由自愿請求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