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墻體廣告 昨日,記者得悉,日前,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都縣原縣長唐慶敏犯納賄罪一案作出判定,判處被告人唐慶敏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分金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慶敏在擔任于都縣人民政府縣長時期,使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獲取利益,先后不合法收受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商人,以“謝謝和照顧”之名所送的資產,合計148萬元。
法院以為,唐慶敏上述做法構成納賄罪。鑒于唐慶敏在犯罪事實未被辦案機關把握時,向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過,審理時期其雖對有些納賄做法性質提出辯解,但不否定根本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分;唐慶敏在案發前退清了贓物并交納了有些罰金,可對其酌情從輕處分。宣判后,唐慶敏表明服判不上訴,現已生效。
來源于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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