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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買房者高厚基狀告房產公司一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
高厚基稱,他于2010年6月18日購買了昆明安鋇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百富琪商業廣場一套房子,面積149.3平方米,當日付出了首付款470244.02元。2011年11月18日,處理了接房手續,又付出了購房尾款、配套費、修理基金,以及契稅等別的費用,算計1330516.64元。
高厚基處理完接房手續后,昆明安鋇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能夠處理借款為由,將高厚基手中的購房合同回收。誰意料,這套付了全額的房子卻因昆明安鋇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原因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為別人一切。
以后,高厚基與房產公司兩邊洽談無果,高厚基遂向法院申述。一審法院作出判定,由被告昆明安鋇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還購房款、配套費等1330516.64元及利息(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還清金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案件受理費20313元,由被告承當。原告的別的訴求被駁回。
高厚基提出上訴,請求被告承當違約金及裝飾費丟失算計273181.2元。
二審時,被告辯稱,應當返還原告的費用為1330516.64元,至于原告主張的裝飾丟失30萬元,沒有根據證明,其提交的登記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能認可。而涉案房子在2011年11月8日由原告接手后一向由原告租借并收取租金,該筆金錢足以補償其退房丟失。
并且因為高厚基并未持有兩邊達到一致意見的《百富琪商業廣場特別疑問登記表》原件,不能根據別的見地根據對登記表金錢予以承認。
最終,法官宣判該案將擇期宣判,云南網記者將繼續盯梢此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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