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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交警大隊城區中隊通過查詢得知,車主嚴某某是四川籍人,在施甸縣做工程,就在車輛停放處周圍的租借屋內寓居。得知住所信息后,民警很快就在租借屋內找到了車主嚴某某。
看到民警出現在租借屋,嚴某某愣了,承認是因為開車習氣欠好,交通違法過多,被扣的分遠遠超越一個記分周期的12分,便想了一個“法寶”:從某寶網花400元采購了一塊云AH6G03的假造號牌和一本除改變車輛號牌外別的信息如出一轍的假造行駛證,收到后就用采購的假造號牌換下原號牌云A45XXX,并隨身帶著假造的行駛證。
當民警對車輛進行進一步查看時又有發現:車里藏有一把控制刀具,還不合法裝置了警用警笛、重型音響!車主告知車上所裝的警笛、強光燈、重型音響也是從某寶上買回來自個裝上去的,民警當場收繳控制刀具和責令撤除違法設備并拘留車輛,現在案件正在辦理中。
仔細的民警還查到了嫌疑人違法交易記載:嫌疑人嚴某某具有必定假裝認識和反偵查認識,訂貨假號牌時特意向賣家提供了懸掛車輛的車架號和發動機號等信息,請求除了車牌號外別的信息都不變,且郵遞取貨挑選到貨自取方法,并沒有預留自個的具體住址。
交警提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科技信息化手法廣泛應用于公安戰線各部門的今日,任何心存僥幸、自作聰明應戰公安交警執法水平的違法行為,終將被查辦。
交警介紹,嚴某某的違法行涉嫌多項違法行為,等候嚴某的將是嚴峻的處分:運用假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之規則,運用假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處以5000元罰款,記12分,并處10-15日行政拘留;假造、變造或許運用假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罰款200-2000元,記12分,依法拘留機動車;私藏控制刀具:不合法帶著槍支、彈藥或許弩、匕首等國家規則的控制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能夠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許二百元以下罰款。;不合法裝置警報器象征燈具: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則:不合法裝置報警器、象征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撤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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