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
墻體廣告 由于網絡快速開展,
手機銀行、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新興支付方式被越來越多市民承受。網上支付讓 人們享用快捷的同時,也引發諸多法律糾葛。因
手機操作不當形成錢款錯誤轉入別人賬戶,當事人該如何挽回損失?收到“不測之財”的當事人又該如何正確面對 “天上掉下的餡餅”?我們來聽聽
柳州市柳南區法院法官的說法。
典型案例:
輸錯賬號轉錯款
2013 年8月4日上午9時許,李女士以
手機銀行匯款的方式,經過本人的賬戶向另一賬戶內匯入5萬余元。匯款后,李發現本人將對方賬號輸錯;后經查實,匯錯的賬戶 戶主是
柳州市人,開戶銀行為戰爭路的某銀行。因不斷無法聯絡戶主趙某,為防其歹意轉移款項,李只好趕到
柳州,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柳南區法院,懇求判決返還 上述錢款。
庭審中,林女士表示,本人不認識趙某。由于她操作不慎,將錢款錯誤轉入對方 賬戶內,致使對方不當得利,故請求返還。同時,她愿承當本案的相關訴訟費用。最終,柳南法院以為,李女士經過
手機銀行以匯款方式錯匯錢款至被告賬戶,該事 實有
手機銀行匯款記載查詢單予以證明,而法院依法調取的該賬戶開戶信息顯現,該收款賬戶是趙某的居民身份證開設。最終,法院判決趙某返還李女士錯轉的5萬 余元。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須返還
所 謂網絡支付,包括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銀聯快捷支付、
手機銀行等方式。觸及相關案件爭議的焦點常常在于:終究是不是轉錯賬?是買賣反悔找借口還是 對方不認賬?司法理論中,絕大多數屬于收到“不測之財”但不認賬的狀況。上述案例中,法院經過調查查明,確屬李女士網絡支付誤操作,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 利”法律糾葛,不屬于其他類型的經濟糾葛。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則,“沒有合法根 據,獲得不當利益,形成別人損失的,應當將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則,“返 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應用不當得利所獲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