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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網站得悉,為進一步表現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效果,處理我市城鄉艱難集體突發性、緊迫性、暫時性基本生活艱難,11月30日,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長沙市暫時救助方法》(下簡稱《方法》),方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暫時救助實行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暫時救助作業。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暫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閱作業。本市戶籍、區縣(市)民政部門確定的非本地戶籍目標可申請暫時救助。
暫時救助目標分為家庭目標和自己目標。《方法》指出,急難暫時救助規模包括: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致使人員重殘或逝世、財產損失巨大,扣減 保險、抵償、幫扶救助后;治療嚴重疾病,當年門診、住院
醫療費用扣減醫保報銷、商保抵償、
醫療救助和 別的社會幫扶資金后,特困人員、低保目標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別的艱難目標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區縣(市)民政部門確定的別的突發性、緊 迫性狀況。上述三種狀況呈現后,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撐的自己。
暫時救助原則上每年度救助一次,詳細救助標準為:通常暫時救助,特困人員和低保目標年救助上限為1萬元;別的艱難目標年救助上限為5000元。急難暫時救助,特困人員和低保目標年救助上限為10萬元;別的艱難目標年救助上限為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