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珠海墻體廣告 “國際這么大,我想去看看”……相似個性化的辭去職務理由在網絡熱傳,但
珠海金灣區法院剛剛發布提示,假如真要離任,填寫原因時千萬不能隨意,不然后果嚴重。該院近來在審理一名勞作者投訴
公司拖欠14個月社保的案子中,只因勞作者在填寫理由時打錯一個勾,結果一分錢抵償都沒有了。
法院近來通報了該起事例,稱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劉某到
珠海某紡織
公司作業,任船務文員一職。2014年12月9日,劉某向單位提交《停止/免除勞作合同請求/通知書》提出辭去職務,并在《停止/免除勞作合同請求/通知書》中的“免除請求”及“辭去職務”一欄內打了“√”。
在后來
公司提供的離任證實材猜中,顯現劉某挑選的辭去職務理由是“自己原因”。幾個月后,劉某將
公司告上法庭,稱
公司曾拖欠14個月社保以及薪酬,違背勞作合同法,應當給予經濟抵償。
法院查明,
公司的確存在拖延付出員工薪酬的景象。且劉某在職時期,
公司欠繳其從2013年8月起共1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至劉某請求勞作裁定后才悉數補繳。
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劉某的訴求。法官提示:假如勞作者以為用人單位有違背勞作《合同法》第38條規則的景象(拖欠薪酬等),在請求辭去職務時一定要注明離任原因,即詳細寫明是基于哪種景象辭去職務。假如只寫“自己原因”,即便用人單位有違背勞作《合同法》第38條規則的景象,也會致使無法取得經濟抵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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