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墻體廣告 因覺得家門口的電線桿和電房對自個的日子形成了嚴重影響,去年4月,年過七旬的陳婆婆一紙訴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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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山供電局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占用費和4萬元精力損失費、誤工費。陳婆婆能否告走電線桿?供電部分是否該補償?2月12日,市榜首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
2016年8月4日,神灣鎮吳女士坐在了市榜首法院的原告席上,她受媽媽托付向法院申述
中山供電局。陳婆婆向法院訴稱,2005年左右,供電部分在她的門口安裝了高壓電線桿,給她的日子形成了嚴重影響,經投訴至今沒有解決,她不得不通過法律路徑保護本身權益。
據了解,電線桿設在陳婆婆家宅基地范圍內,電房不在宅基地范圍內。供電部分表明,陳婆婆請求將電房撤走,可是涉案爭議的土地只存在電線桿,不存在電房。而電線桿的架起是由政府部分統籌安排,架起電線桿是合理合法的,電線桿占地不超越0.1平方米,不會形成妨害。
市榜首法院認為,電房、電線桿屬公共設施,陳婆婆請求將設備撤除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撐。不過,
中山供電局確實將電線桿設立于陳婆婆家的土地范圍內,侵犯了土地使用權,依法應承當土地占有使用費。侵權期間從2011年11月22日至申述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為4年5個月。
那么,供電部分該承當多少使用費?陳婆婆建議依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法院予以照準。但陳婆婆稱電線桿導致房子不能居住,對此沒有供給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因而,占有使用費為6元(5元×53個月×0.0236平方米)。
此外,陳婆婆索賠的誤工費及精力撫慰金都因缺少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近日,法院一審判令供電部分付出占有使用費6元。因為陳婆婆索賠的金額較高,導致案子受理費為3106元,為此,陳婆婆要擔負3100元,
中山供電局擔負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