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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 2月20日,賀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繆某某,因冒充注冊商標罪一案,被賀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
據了解,2000年,繆某某開辦了一豆制品廠,在銀川市某批發市場出產并出售自個出產的豆制品。2013年其和某聞名注冊商標豆制品公司簽訂了出售合同,擔任在其貨攤出售該公司出產的豆制品,當時繆某某交了2萬元用于采購該注冊商標豆腐的模具盒。直至2015年1月,出售合同到期后,繆某某不再出售該公司的豆制品,但因公司一向不交還豆腐模具盒的押金,繆某某便將剩下的100余個印有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模具盒放在自個家中。2016年4月,繆某某預備自個出產豆制品時,看到家中留存的豆腐模具還可運用,且該豆制品作為寧夏聞名的豆制品得到消費者遍及認可,便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答應的情況下,私行運用標有注冊商標的豆腐模具,出產標有該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并進行出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時期,繆某某出售豆制品合計45803斤,價值68704.5元。執法人員從其運營的新勝豆腐廠內依法扣押冒充注冊商標的制品豆腐1980斤,涉案金額價值2970元。
依照中國《刑法》規則,未經商標所有人的答應,在同一種產品上運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做法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罪。賀蘭縣檢察院工作人員介紹,在本案中,繆某某明知自個未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和答應,私行運用該商標出產、出售豆制品,非法運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其做法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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