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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網購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狀況,消費者以為屬于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退貨的時分,商家卻宣稱不屬于無理由退貨范圍,招致雙方爭論不下。行將在今年3月15日施行的《網絡購置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方法》對此停止了標準。除了《消法》規則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4類商品外,《方法》第七條新增了3類商品,在購置時經消費者確認,能夠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即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平安或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招致商品質量發作改動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該《方法》有哪些亮點?對標準網絡購物市場和維護消費者權益都有哪些作用?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蘭州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謝榮國。
亮點
增加3類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謝榮國表示,《消法》規則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即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托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4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及其他依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置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理論中,一些運營者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停止擴展解釋,容易引發消費爭議。《方法》依據商品性質,補充了3類經消費者在購置時確認能夠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即:即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平安或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招致商品質量發作改動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需求闡明的是,網絡銷售的商種類類繁多,難以經過逐個羅列詳細商品名錄的方式規則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范圍。所以,《方法》采取了概括加羅列的方式,以更貼近網絡買賣實踐,加強理論中的可操作性。
謝榮國表示,《方法》明白了不適用懊悔權的商品類型,以及經明示后能夠不適用懊悔權的商品類型,最大水平防止了平臺或銷售者隨意應用解釋權或格式合同毀壞懊悔權適用的可能性。同時,參加了不適用明示的規則,均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及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證。
亮點
退貨商品怎樣算完好界定規范更細致
《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則,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好的規范未加明白。理論中,一些網店請求商品自身完好,還請求商品包裝必需完好,以至請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水平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益。
《方法》第八條規則,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可以堅持原有質量、功用,商品自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并進一步明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求而翻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質量、功用而停止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謝榮國表示,在此根底上,《方法》規則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質量、功用需求而運用商品,招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并進一步依據不同行業運營特性和不同類別商品性質,明白了三大類商品“不完好”的斷定規范: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的;二是電子電器類停止未經受權的維修、改動,毀壞、涂改強迫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恢復狀的外觀類運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受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運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運用痕跡的;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損的。
謝榮國表示,界定商品完好規范,將為消費者網購退貨提供更好的根據,比方基于檢驗拆開包裝視為完好,商家以后將不能以此為理由回絕退貨。
亮點
“七日”如何計算《方法》規則愈加精確
《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則,運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當;運營者和消費者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但并未就消費者和運營者之間解除商品購置合同的告知義務、“七日”的期間計算辦法、運營者返還消費者商品價款的方式等詳細程序問題停止明白,招致消費者和商家扯皮現象不時涌現。
為此,《方法》明白規則各方主體的規則動作、時間節點、延誤義務,并規則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端起算。
謝榮國表示,《方法》明白了退貨的程序,詳細分為4步:一是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簽收的次日開端起算;二是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精確的退貨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有效聯絡信息;三是消費者取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存退貨憑證;四是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整個流程了如指掌,進一步保證了行使無理由退貨權益的便利性牢靠性。此外,《方法》還明白了退款方式對比購置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費者運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優惠、信譽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謝榮國稱,《方法》明白了無理由退貨觸及七日的計算辦法,從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擴展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新規也明白了銷售者退款的最整天期,處理了長期以來“退而不還”的為難。
亮點
新規施行后網店及平臺義務更大了
除了《消法》規則的運營者普通義務外,《方法》細化和強化了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買賣平臺提供者實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規則。
謝榮國引見說,《方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明白網店戰爭臺義務:一是請求銷售者運營者應當關于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白標注,并在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置行為停止確認;二是請求網絡買賣平臺提供者積極實行平臺管理義務,對平臺上運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則狀況停止監控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遏止,并向工商部門報告,必要時能夠中止對其提供平臺效勞;三是請求網絡買賣平臺提供者承當消費維權主體義務,樹立消費糾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等;四是初次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制度,對可以完整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能夠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可以完整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經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踐狀況明白標注。
謝榮國表示,關于銷售者戰爭臺提供者不實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方法》規則了兩類罰則:一類是根據《消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分,包括網絡商品銷售者未經消費者在購置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回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回絕退貨;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超越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精確的有效聯絡信息,致使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越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商品價款的行為。另一類是依據《行政處分法》受權設置了正告、責令矯正以至罰款的處分,包括網絡買賣平臺提供者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便利完好地閱覽保管;銷售不可以完整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經過顯著方式明白標注商品實踐狀況等。
謝榮國表示,新規再次重申建議樹立主體義務制度,如運營者戰爭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和首問制度。另外,《方法》列明了工商部門關于不實行規則的運營者戰爭臺不只有處分制度,而且還有信譽處分制度和公示制度,將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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