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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得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對東莞長安形成4人死亡的縱火案主犯楊躍執行死刑。
2013年5月下旬,東莞長安鎮發作一同縱火案件,招致4人死亡,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同案被告人戴順軒、李麗珍夫婦由于找被害人陳漢泉協商提早收回租給陳漢泉運營的鋪位,但未能協商分歧,便找到戴國兄(戴順軒之侄)和陳偉光(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再次找陳漢泉商談,依然無法達成分歧。陳偉光遂指使周游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采取打砸等方式逼陳漢泉搬走,并許愿給予報酬。期間,周游龍借來汽車,并向楊躍、羅立志、劉致敏、王科指認了店鋪;楊躍先是駕車搭載羅立志等人找來鋼管,以買到假煙為借口打砸店內物品及毆打陳漢泉,后周游龍同楊躍糾集了萬宏波、宋普倫、桂榮東、萬金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楊躍提議經過打砸和用汽油放火的方式逼陳漢泉就范,周游龍表示同意并對楊躍等人停止分工。
楊躍稱周游龍所開的摩托車里汽油不夠用,周游龍即拿出100元指使楊躍去加油和用大礦泉水瓶裝汽油用于作案。2013年5月30日2時許,楊躍攜汽油與萬宏波、宋普倫、桂榮東、萬金宇乘坐出租車到廷達百貨店左近,周游龍則開摩托車到左近路口望風并給了宋普倫等人兩根鋼管。楊躍見廷達百貨店的卷閘門已關,即拉起卷閘門一角倒入汽油并點燃,引發火災,致陳漢泉之妻趙雪雁(被害人,歿年31歲)、子陳嘉鑫(被害人,歿年6歲)、陳嘉俊(被害人,歿年3歲)、弟陳漢炎(被害人,歿年29歲)被燒死,店內大量財富被燒毀。
法院以為,被告人楊躍成心縱火,燒毀別人財富并致4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楊躍隨意毆打別人、損毀別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在共同放火立功中,楊躍與同案被告人周游龍共同糾集別人作案和商議放火,并購置汽油和施行放火行為,致4人死亡,立功結果和罪行均極端嚴重,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楊躍以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益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益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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