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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鄉村墻體廣告 欠錢不還,竟還購置私家車。近日,樂安法院審結一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執行人付某被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獲刑6個月。
被執行人付某是一同民間借貸糾葛的債務人。2016年5月,樂安縣人民法院判決其歸還陳某借款183萬余元,因付某在判決規則的時間內未歸還借款,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付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富報告令、財富申報表等資料,付某未實行還款義務也未依照規則報告財富。
經調查,被執行人付某于2016年6月份購置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豐田牌越野車,執行人員立刻趕赴其住所地,并向其下達扣押該車輛的通知。付某在接到通知后,以各種理由拒不托付車輛。鑒于被執行人付某上述拒不實行行為,執行法官以付某涉嫌“拒執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付某系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不照實報告財富情況,明知其車輛被裁定查封、扣押,成心藏匿車輛下落,有才能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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