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電話
400-6060-805
安徽墻體廣告價格 經常寓居地與事故發作地不分歧,終究是按其寓居地規范還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規范停止賠償?近日,涇縣法院審結了一同機動車交通事故義務糾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被告謝某交通事故經濟損失27.3萬余元,其中殘疾賠償金項目16萬余元系按江蘇省城鎮規范獲賠。
據理解,在去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謝某與同行二人乘坐曹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安徽境內與相對方向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曹某車中4人受傷,兩車不同水平損壞。事發后,謝某被送往醫院停止住院治療后出院。經審定,謝某構成九級傷殘。而交警大隊認定在該次事故中,張某負全部義務,曹某等4人無義務。張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的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謝某遂訴至事故發作地安徽涇縣法院,懇求判令張某與某保險公司的支公司賠償其包括殘疾賠償金16萬余元(按江蘇省城鎮規范)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9.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以為,謝某系江蘇籍人,寓居在江蘇省某市鄉村。交通事故發作前,謝某家庭承包運營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屬于失地農民,可參照城鎮居民規范賠償殘疾賠償金。且因謝某經常寓居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安徽法院所在地規范,殘疾賠償金能夠依照其經常寓居地江蘇省城鎮規范計算。遂判決某保險公司的支公司賠償謝某交通事故經濟損失27.3萬余元,其中殘疾賠償金賠償項目按江蘇省城鎮居民規范獲賠。
鄂ICP備12009549號 版權所有: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橋
聯系電話: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術支持: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