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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黔南墻體廣告 4月27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同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被告吳某鑫擔責六成,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被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不上訴。
當事人和銀行各執一詞
據悉,被告吳某鑫向黎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稱,2017年12月29日21時許,被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說被告已分8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12700元,手續費143元。吳某鑫覺得不對,馬上報警。后經交涉吳某鑫方知,其銀行卡沒有芯片,錢被人冒充取走了。
為何沒有芯片呢?吳某鑫說,他在辦卡時,還沒存在芯片之說。不過,防盜芯片卡呈現之后,銀行亦沒有及時通知其去換取有防盜芯片銀行卡。
吳某鑫以為,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損害不能及時防備并遏止危害的發作,是招致被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的緣由之一,吳某鑫遂依據《商業銀行法》第6條、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等法律之規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支持被告訴訟懇求。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辯稱:吳某鑫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別人盜取的結果應由其自行承當,或由立功分子承當。本案的主體義務是不法分子所為,只要把不法分子找出,才干明白銀行對吳某鑫銀行卡密碼信息被泄露一事能否承當義務。鑒于此,銀行懇求法院駁回吳某鑫的訴訟懇求。
法院判決銀行擔責四成
黎平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吳某鑫辦理銀行儲蓄卡并設置了密碼后,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特別是買賣密碼自身是用戶自行設定的,具有私有性、獨一性、機密性,密碼的運用直接標明買賣者身份的鑒別及對買賣內容確實認,起到數字簽名的功用。而吳某鑫客觀上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保管存在忽略大意、未盡合理平安保管的義務,關于本人的存款被別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當一定的義務。
本案吳某鑫銀行卡的存款于2017年12月29日21時32分至21時49分共計12700元被別人用克隆卡在異地盜取,被告存在以下違約和過錯行為:ATM機未能辨認偽造卡。ATM機只需檢查密碼相符后就能夠付款,但前提條件是該銀行卡必需是真實有效的。而本案吳某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別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銀行的ATM機未能辨認出冒領人所持的銀行卡是假卡,把偽造的克隆卡當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在此,法院以為,銀行未能盡到慎重留意、認真檢查的義務,有一定的過錯,故對儲戶的損失應承當一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依據雙方過錯義務的大小,儲戶吳某鑫對其存款被別人冒領應承當六成義務,銀行承當四成的義務。雙方對判決無異議,不上訴。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機消費要留意身邊之人,雖離你遠一點,但他能察看你手指按鍵的位置,竊取密碼。
2、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鏈接,避免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信息及密碼。
3、不要隨便告知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數的支付密碼。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改換芯片防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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