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石明忠、黃柳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石明忠、黃柳霞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償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
廣西北海墻體廣告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
廣西北海墻體廣告石明忠,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
廣西靈川縣定江鎮八里街開發區金色嘉苑1幢1-3-6-A,身份證號碼:452322198110033070。
被執行人黃柳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
廣西靈川縣定江鎮八里街開發區金色家園1幢1-3-6-A,身份證號碼:450421198106010025。
本案生效文
廣西北海墻體廣告書:
桂林市仲裁委員會(2018)桂仲案字第62號裁決書。
未 履 行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62.6408萬元及利息。首位向本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人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按照實際到位金額的3%-5%給 予 獎 勵(執 行 標 的162.6408萬元及利息)。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
廣西北海墻體廣告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聯系人:
廣西北海墻體廣告桂林廣西北海墻體廣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楊法官
廣西壯族自治區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