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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發票老本低、利潤高,卻是緊張的犯法犯法行為。河源墻體廣告黃某“制假售假”本以為把手伸進了“錢袋子”,卻不想撈起來的不是錢而是法律的鐐銬。即日,源城區國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法制售假發票的案件,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
2014年關,黃某伙同“孫胖子”(在逃)在其出租屋內存放假發票和生產假印章用于出售贏利。河源墻體廣告其中黃某供應制假辦公地址并通過張貼小廣告的方式招徠客戶,“孫胖子”供應制假對象,并按照客戶的要求生產假印章。2015年11月,公安機關對該出租屋舉行搜檢,發現房內存放有大批的捏造印章、證件及發票等,現場抓獲黃某,拘捕大批捏造的發票、印章、證件及制假對象。經處所部分判定,現場拘捕的空缺普通發票、設備業同一發票均為假發票。經國稅部分判定,現場拘捕的165份國度稅務局發售的發票(面額2834000元)均為假發票或克隆發票。經判定,現場拘捕的河山局、公證處、測繪隊等四個單元印章與原印章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源城區法院覺得,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度法律,販賣不法生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河源墻體廣告抵扣稅款以外的其余發票165份,捏造國度機關印章、捏造事業單元印章,其行為分別組成出售不法生產的發票罪、捏造國度機關印章罪、捏造事業單元印章罪,被告人黃某犯出售不法生產的發票罪、捏造國度機關印章罪、捏造事業單元印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建立。被告人黃某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故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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