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電話
400-6060-805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孫某某污染環境案
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于2018年在博山區經濟開發區尚莊西山建造兩個酸洗池用于酸洗長石,二人組織孫某某將洗長石發生的廢酸排放至上院南側滲坑內,嚴峻污染環境。經淄博市環境保護局確定,排入南側滲坑的廢酸,歸于危險廢物。經淄博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滲坑內水樣、土樣及北面石子均檢出鹽酸成分,滲坑內水樣PH值為5。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孫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峻污染環境,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某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分。被告人候某某有視為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對其從輕處分。博山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污染環境案
2019年3月以來,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夫妻在博山區石馬鎮盆泉村西河處私設電鍍車間,雇傭被告人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從事電鍍事務,將發生的廢水經過水泵和軟管排放到東車間北側山體天然構成的溝渠內。經淄博市博山區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魏某甲電鍍廠東車間外東側水池水樣PH值為4.12、總鋅2480mg/L、總鉻17.2mg/L,歸于危險廢物。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判定,博山區石馬鎮盆泉村電鍍廠車間東北角排口土壤樣品、車間北側排水溝上方排口土壤樣品及車間北側排水溝下方排口土壤樣品均遭到鋅、鉻、六價鉻的污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峻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起首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起輔佐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從輕處分。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分。被告人王某某、魏某乙、張某某、任某某有視為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四人從輕處分。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可以照實供述犯罪事實,確有悔罪體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損害社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分并適用緩刑。博山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分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三千元;以污染環境罪別離判處被告人魏某乙、任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二千元。山東淄博墻體廣告
鄂ICP備12009549號 版權所有: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橋
聯系電話: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術支持: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