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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至 2019 年間,被告人李某武組織人員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以下簡稱 “ 醫大三院 ”)內使用脅迫方式強行驅逐其他從事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人員,壟斷醫大三院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使被害人在轉運遺體、轉院治療、出院時,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護車進行轉運。
上述人員逐步形成以李某武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馮某友、宮某光、魯某飛、王某、鄒某隆、張某明、劉某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強迫交易犯罪,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馮某友、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李某武、馮某友、宮某光、李某破壞社會秩序,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李某武組織李某、馮某友、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等人在醫大三院成立非法救護車轉運車隊,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李某武利用該組織以脅迫手段驅逐其他非法救護車轉運車主,對醫大三院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達到壟斷后,多次對需要救護車轉運業務的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犯罪,以此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形成犯罪集團。
其中,李某武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李某武于 2018 年 5 月將該犯罪集團的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交給李某管理,李某在繼續充當非法救護車轉運司機的同時,負責發卡、談價、分配司機等非法救護車轉運的組織和指揮工作,故李某自 2018 年 5 月成為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
馮某友、宮某光、李某在各自參與的尋釁滋事犯罪中,積極參與實施對被害人的強拿硬要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馮某友委托李某駕駛其非法救護車積極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駕駛自有非法救護車積極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李某武、李某、馮某友、宮某光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李某武、宮某光、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張某明、劉某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黑龍江哈爾濱墻體廣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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