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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電白法院審結一起證人作偽證、目的栽贓別人的案子,依法判定被告人蔡某漢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7年11月,電白區公安分局嶺門派出所接到馮某的報案,稱其配偶當日與鄰居蔡某光配偶因一只母雞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并發生肢體沖突,馮某被蔡某光踩傷右腳。經醫院診斷馮某為右內踝、后踝及右腓骨下段骨折,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
蔡某漢與蔡某龍(另案)為了使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蔡某光,在沒有目擊案發經過的情況下,在嶺門派出所三次作偽證指證蔡某光踩傷馮某,導致蔡某光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再經電白區檢察院檢查,以為蔡某光的犯罪現實不清、證據不足,決議對蔡某光不起訴。
蔡某漢因涉嫌犯偽證罪被電白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于2019年5月在東莞市將其抓獲,蔡某漢對其作偽證的現實供認不諱。
電白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蔡某漢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子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成心作虛偽證明,目的栽贓別人,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被告人蔡某漢歸案后可以如實供述其犯罪現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告誡
證人作偽證可所以在刑事訴訟中也可所以在民事訴訟中。刑法中所規則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子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成心作虛偽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目的除害別人或許藏匿罪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規則,犯偽證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無視國家法律,成心作虛偽證明,目的栽贓別人,結果導致自己身陷“囹圄”,自己種的苦果終究自己嘗。通過被告人蔡某漢的“以身試法”,告誡咱們“害人之心不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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