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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限期
自通知公布生效日至今年 4月28日。
二、相關規定
對在煤炭能源行業存有因涉嫌違反規定違反規定難題且并未被依規依規依法辦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包含全盟政府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休的全部公務人員),須在要求期內積極向紀檢行政機關表明和交代問題,如實供述違反規定違紀行為,積極退交違法所得,緊密配合審查調查。
三、解決標準
針對通知期內積極表明和交代問題、整頓難題,上繳違法所得、追回虧損、清除危害,及其有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現等情況的,紀檢行政機關將依規依規依規從寬或緩解解決。違反規定違反規定工作人員積極交待自己違反規定違反規定難題的另外,舉報告發別的工作人員存有違反規定違反規定難題且核實確鑿的,能夠 從寬或緩解解決。
對在要求期內不主動表明和交代問題、故意隱瞞違反規定違反規定客觀事實、藏匿消毀直接證據,乃至在集中整治期內不收斂性、免收手,仍迎風違反規定違反規定的,果斷依規依規依規嚴治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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