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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改善服務的決策部署,推進 放管服改革 改革創新,簡單化留學回國工作人員做事程序流程,便捷眾多留學回國工作人員工作中與生活,國家教育部決策撤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現公示以下:
一、自今年 10月15日起,撤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自今年 10月1日起,外派領事館已不審理出具申請辦理。今年 9月30日前已提交申請辦理的,外派領事館依據留學生意向出示相對服務項目。早已審理、領事館出具時間晚于今年 10月15日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依然合理。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撤銷后,有關部門和企業依據具體必須,可根據留學生出示的海外學校或科研院所入取原材料、海外學校授予的學士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海外學校或科研院所出示的學習培訓學習證明文件或留學生同意在教育部留學服務站出具的海外學歷和學位認證書等評定留學生真實身份和歷經,可根據留學生護照簽證及簽證辦理、出入境簽證信息內容、歸國行程安排單據等明確留學生在外面出國留學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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