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住宅提取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提升住宅提取公積金管理方法,標準住宅提取公積金個人行為,維護保養公積金所有者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
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要求,融合當地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在當地行政區內公積金的獲取管理方法。
第三條
三門峽市公積金管理處(下稱公積金管理)是當地住宅提取公積金監督機構,承擔審核住宅提取公積金申請辦理、記述員工住宅提取公積金狀況,公積金管理受權的各子
公司承擔申請辦理受權范疇內員工住宅提取公積金業務流程。
第二章 獲取標準
第四條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辦理獲取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
(一)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
(二)還款公積金借款等額本息貸款的;
(三)還款住宅商貸等額本息貸款的;
(四)租用自住住宅的;
(五)被列入當地城鄉居民最少生活保障的;
(六)離、離休的;
(七)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
(八)與所屬單位停止勞務關系未再次學生就業且保存滿大半年的;
(九)出國居住的;
(十)員工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
三門峽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別的情況。
合乎本方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況獲取的,員工公積金須一切正常持續全額存繳。
第五條 有公積金貸款擔保個人行為或住宅個人公積金被依規凍潔的存繳員工不可獲取其本人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在當地行政區內已申請辦理公積金個人信用貸款并未還清的,員工以及直系親屬獲取公積金應當最先用以還款公積金本人購房貸款。
第六條 員工在職人員期內身亡或被依規宣告死亡的,其遺囑執行人或受受贈人能夠申請辦理獲取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
第三章 獲取信用額度
第七條 員工獲取其公積金余額的實際信用額度為:
(一)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員工以及直系親屬、爸爸媽媽、兒女總計獲取總金額不可超出具體付款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花費,獲取額度為余額保存至一元;
(二)還款公積金借款的,屬當地行政區內公積金借款,在還款期限內,員工以及直系親屬依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協議書》要求逐日系統軟件全自動劃扣;屬異地公積金借款的,員工以及直系親屬每一年可申請辦理獲取一次,夫婦彼此獲取額度不可超出上一本年度還款借款等額本息貸款之和,整取至100元。
(三)還款選購自住住宅商貸等額本息貸款的,員工以及直系親屬每一年可申請辦理獲取一次,獲取額度整取至100元,夫婦彼此獲取總金額不超過上一本年度還貸等額本息貸款之和,每一次獲取間隔時間為12個月,去年還貸不夠12個月的未予轉出。提早一次性還清住宅商貸等額本息貸款的,獲取額度為余額保存至一元,夫婦彼此總計獲取總金額不超過已還清借款等額本息貸款額度。
(四)付款租用自住住宅租金的,員工以及直系親屬每一年可申請辦理獲取一次公積金,獲取額度為單身男女員工4800元,家中(員工及直系親屬)9600元。
(五)員工被列入當地城鄉居民最少生活保障獲取公積金的,員工每一年可獲取一次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獲取額度為余額保存至一元。
(六)合乎本方法第四條第(六)至(十)項情況的,可獲取員工住房個人公積金內的等額本息貸款賬戶余額,另外銷戶個人帳戶。
第四章 獲取證明文件
第八條 員工自己以及直系親屬、爸爸媽媽、兒女滿足條件另外獲取公積金時,理應出示獲取人和被獲取人的真實身份關聯證明文件。
第九條 員工申請辦理獲取自己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的,理應提供合理合法合理的身份證件,并按以下要求出示有關原材料:
(一)選購一般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內經房管所單位辦理備案的《合同信息備案摘要》或《不動產權證書》、買房稅票或房產契稅完稅證等有關辦理手續;
(二)修建、拆建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內縣市級整體規劃、土地資源、基本建設等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的準許文檔,修建、拆建合同書或修建、拆建花費憑據等有關辦理手續;
(三)維修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內住宅安全性評定和整體規劃等行政機關的準許文檔,維修合同書或維修住宅付款花費憑據稅票等有關辦理手續;
(四)還款銀行業本人購房貸款及外地住宅公積金借款等額本息貸款的,出示借款協議、借款金融機構出示的貸款還款明細單等辦理手續;
(五)員工租用自住住宅的,出示自己及直系親屬戶下無
房地產的證實、婚姻情況證實;
(六)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出示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證實和與企業停止勞動者證明信;
(七)出國居住的,出示出國居住證實;
(八)退休、離休的,出示退休、退休證;
(九)身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者或受受贈人申請辦理獲取公積金的,出示員工死亡證、公正單位對該遺產繼承或受贈與權出示的公證委托書。對遺產繼承或受贈與權存有異議的,還應出示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裁定、判決或協商公文。
第五章 獲取程序流程
第十條 住宅提取公積金理應由員工自己申請辦理。需別人代辦
公司的,出示經公正單位公正的委托授權書、受托人身份證件、等有關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員工理應持獲取證實及有關原材料,向公積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獲取員工本人公積金,公積金監督機構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生效日兩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準許獲取或不準許獲取的決策。不準許獲取的,理應告之緣故。
第十二條 住宅提取公積金理應選用轉帳的方法向員工自己付款。
第十三條 員工申請辦理獲取公積金,理應出示真實可信的證明文件。騙領公積金的,理應給予退回;構罪的,轉交司法部門解決。
第六章 附錄
第十四條 本方法未盡事宜或遇國家新政策調節,按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要求實行,本方法由公積金管理處承擔表述。
第十五條 本方法自今年 4月22日公布起實施,先前已公布的獲取管理條例另外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