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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起居中,親戚朋友中間免費乘坐滴滴順風車的狀況十分廣泛,若恰好悲劇產生車禍事故,導致乘坐人負傷,可否緩解司機義務?
潮州市青聯“檢察官法線上援助團”組員、廣東省潮之涌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刑事辯護律師趙子涌敘述了當初的一個實例:
二零一六年底,廣東某地有一宗道路交通事故,甲的汽車與乙的摩托發生了撞擊,乙的摩托車上有乘座人丙,該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丙負傷。
安全事故產生后,交管部門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定,轎車司機甲負安全事故關鍵義務,摩托司機乙負主次義務,丙無事故責任劃分。
因補償額度沒法達成一致,丙向法院起訴甲和乙。乙在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明確提出答辨建議——認為是好心同車,應緩解乙的承擔責任。但最終二審人民法院覺得“乙沒有直接證據證實丙在安全事故中有一定過失,故裁定不可以緩解乙的承擔責任”。
趙子涌表述說,之前在我國法律法規針對好心同車引起安全事故并沒有詳細確定的要求,因此 全國各地司法部門實際中審判長的裁判員構思也不盡相同。有的覺得乘坐人沒有過失裁判員不緩解駕駛員的承擔責任,有的則是以平等原則、公共秩序等裁判員緩解駕駛員的承擔責任。
“如今《民法典》對好心同車開展了要求。”趙子涌詳細介紹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要求:非運營機動車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免費乘坐人危害,歸屬于該機動車輛一方義務的,理應緩解其承擔責任,可是機動車輛應用人會有有意或是過失的以外。
趙子涌進一步表述稱,《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這類案子將有清晰的法律規定,從而也可以正確引導裁判員結果的公開和統一,發揚善解人意的社會發展風俗習慣及社會主義社會價值觀。
潮州市青聯“檢察官法線上援助團”
2020年10月,團委潮州市市委市政府、潮州市青聯、南方都市報普寧新聞部協同中國移動通信珠海公司潮州市子公司一同進行“檢察官法線上 青‘聯’千萬家——和5G一起普法教育”主題活動,并創立了汕頭市青聯“檢察官法線上援助團”。該團由汕頭市學聯法律法規參政議政聯合會負責人出任旅長,青聯常委會、委員會及出色知名律師為關鍵組員。
自創立至今,援助團發布系列產品普法教育小視頻。要是花一分鐘時間,大伙兒就能跟隨汕頭市青聯“檢察官法線上援助團”學點《民法典》專業知識。假如給你民法典難題,掃二維碼進去提出問題吧,還可以在此文正下方留言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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