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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早已今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決議根據,現予發布,自今年5月10日起實施。
省長:王林虎
今年2019年4月10日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供水自來水管理方法,確保供電飲用水安全,維護保養供電、自來水彼此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融合當地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當地行政區內城市供水、自來水以及有關管理方法主題活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城市供水(包含大城市公共性供電、二次供水和自基本建設施供電)就是指供電公司應用大城市供水管以及附設設備向城鎮居民和企業的日常生活、生產制造和別的各類基本建設出示自來水。
本方法所稱大城市自來水就是指城市發展、生產制造和園林管理等主題活動所需自來水的通稱。依照自來水特性分成大城市飲用水、生產制造經營自來水和別的自來水。
第四條城市供水自來水推行開發設計與維護水資源緊密結合、確保供電與水體安全性緊密結合、方案自來水與節約水資源緊密結合的標準,優先選擇確保住戶飲用水,統籌規劃生產制造經營自來水和別的自來水。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理應將發展趨勢城市供水工作列入區級社會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規劃,提升供電水資源維護和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投入,融入城市的發展要求。
激勵企業、本人多種渠道項目投資基本建設城市供水設備,參加城市供水基本建設及生產經營,依規開發設計、運用水源,并維護其合法權利。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機構承擔主管機關內城市供水自來水的監管工作中。
發展趨勢改革創新、住房和城鄉基本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衛生健康、市場管理、財政局等單位依照分別崗位職責承擔城市供水自來水監管的有關工作中。
第七條市、縣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理應制定城市供水應急方案,報區級市人民政府準許。碰到緊急事件,理應馬上起動應急方案,保證 城市供水安全性。
第八條企業和本人依規具有應用合乎國家行業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支配權,有保護水環境、供電設備和節約水資源的責任。
第二章 供電整體規劃和建設工程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理應機構整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供水等主管機構,依據大城市整體規劃必須,定編城市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整體規劃,并列入大城市整體規劃,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理應依據城市供水整體規劃,定編供電設備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的方案,經區級市人民政府準許后執行。
第十條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道網應向附近市郊地域拓寬,逐漸完成城鎮供電一體化、地區供電一體化。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建設工程理應合乎城市供水整體規劃。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理應由具備相對資質證書的公司擔負,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新創建、改造、改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理應依照城市供水整體規劃和基本建設方案井然有序開展,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核辦理手續。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理應依照國家規定機構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時理應有城市供水、環境衛生等主管機構報名參加;沒經工程驗收或是工程驗收不過關的,不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新創建、改造、改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由城市供水企業編制供電計劃方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定管道網測壓點,開展壓力檢測工作中。對壓力超出城市供水服務項目工作壓力規定的,施工單位或使用權人理應配套設施基本建設二次供水設備。
二次供水設備的設計方案、基本建設、工程施工理應符合我國生活用水質量標準和工程項目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新創建、改造、改建建筑項目理應配套設施基本建設城市供水設備和工業污水處理設備。執行市政道路、地底地下綜合管廊基本建設,理應另外整體規劃和基本建設公共性供水管道網設備。
第十五條大城市公共性供電的住戶住房推行一戶一表、計量檢定到戶的自來水方式。
新創建住戶住房,理應依照一戶一表、計量檢定到戶的規定設計方案和工程施工;對已完工的住戶住房,理應依照一戶一表、計量檢定到戶的規定,逐漸開展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大城市消防安全供電設備理應與城市道路同歩設計方案、同歩安裝、同歩工程驗收。
城市供水公司理應創建消防安全供電設備檔案資料,確立維修工作人員,定期維護、維護保養,確保消防安全供電設備合理運作。消防安全供電設備檔案資料信息內容理應立即申報管轄城市供水和消防安全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辦理備案。
別的消防安全供電設備由產權年限任何人承擔基本建設、管理方法和維護保養。
第三章 供電設備維護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設備以清算水表井、模塊清算水表井、戶表客戶供水管進到建筑前的總閘閥為界,水資源側的設備由城市供水公司承擔維護保養管理方法;自來水側的設備(含清算水表井、模塊清算水表井、戶表客戶供水管進到建筑前的總閘閥)歸客戶全部并承擔維護保養管理方法,或是授權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供電公司維護保養管理方法。
二次供水設備由產權年限任何人部門管理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大城市公共性供電公司、自基本建設施供電公司和二次供水設備維護管理企業,對其管理方法的供電設備,理應定期維護檢修,保證安全運作,相關企業和本人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供電公司理應定期維護檢修城市供水管道網,制訂本年度年久管道網升級改造實施意見,減少管道網漏損率。
第十九條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道網覆蓋面積內的建筑項目動工前,基本建設或是施工企業理應查清地底供電設備狀況。基本建設工程施工很有可能危害供電設備安全性的,施工單位或是施工企業理應采用安全性防護措施,并與城市供水公司簽署供電設備維護協議書。
因工程施工導致供電設備毀壞的,基本建設或是施工企業理應馬上匯報管轄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另外通告城市供水公司開展恢復,并擔負恢復花費和相對的合同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設備產生常見故障或是管路崩裂,供電公司理應馬上機構維修,并向管轄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匯報,通告客戶。特殊情況下可先進到施工工地應急處置,隨后補領有關匯報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企業或本人不可侵吞、損壞或私自改裝、拆卸、轉移大城市公共性供電設備。因建設工程須經改裝、拆卸或轉移大城市公共性供電設備的,施工單位理應報檢管轄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準許,并由具有相對資質證書的公司承擔改裝、拆卸或轉移,有關花費由施工單位擔負。
第四章 供電和自來水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公司理應經銷售市場監督機構注冊登記后,即可從業城市供水生產制造、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公司理應遵循下述要求:
(一)不斷完善水質監測規章制度,確保供電水體合乎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二)在一切正常供電情況下,確保公共性供電做到國家規定的工作壓力規范,并維持連續供電,不可私自斷水;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計量檢定規范和當地要求的水價規范,對客戶自來水開展計量檢定收費標準;
(四)不斷完善管理方案,定期維護、維護保養公共性供電設備,立即清除公共性供電設備常見故障,確保一切正常供電;
(五)依照城市供水服務項目相關規范,設定運營服務點,公示公告收費標準、檢修的規范和限期等;
(六)接納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相關行政部門執法機關的監督管理;
(七)為立即從業供電工作中的工作人員創建健康管理檔案,并按時機構常規體檢;
(八)相關法律法規的別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公司理應按時檢驗供電水體,并向社會發展發布。水體、壓力檢驗的新項目、次數、方式和設定理應符合我國要求。
城市供水公司供電水體不可以自查或是自查新項目達不上國家規定的,理應授權委托有檢測資質證書的水質監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公司開展建筑施工或是設備維修須經斷水或是減少壓力的,理應經管轄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準許后,在終止供電或是減少供電壓力的二十四小時前,根據大家傳播媒體或是別的方法向客戶公示斷水緣故、斷水時間及修復供電時間。
城市供水公司開展建筑施工或是設備維修期內,應按照規定確保消防水。
第二十六條因不可抗拒惡性事件不可以一切正常供電的,城市供水公司理應馬上開展當場維修,另外通告客戶和消防安全行政部門主管機構,不可以一切正常供電超出二十四小時的應開啟臨時性保障體系為住戶出示基礎飲用水。因維修需改移別的設備的,理應立即通告有關產權年限或是管理方法企業,并采用有效保障措施,有關產權年限或是管理方法企業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條客戶必須應用大城市公共性供電的,理應向城市供水公司提交申請,城市供水公司理應自收到申請辦理生效日十個工作日之內申請辦理結束,并與客戶簽署供電自來水合同書,確立彼此權利與義務。
量標值合乎城市供水整體規劃及自來水地址具有供電標準的,城市供水公司不可回絕或終止供電。
第二十八條應用大城市公共性供電開展二次供水的企業,理應繞開自來水高峰時段儲水。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執行規定的價錢規范,依照自來水特性歸類標價或是超預算定額累進稅抬價的方法 收費標準。市、縣人民政府價錢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制訂或是調節大城市公共性供電價錢時,理應推行供電產品成本公布和標價成本費監審公布規章制度,依規機構聽證會,向社會發展發布。
第三十條自來水企業和本人理應依照要求的計量檢定規范和水價規范準時交納水電費。
客戶對清算智能水表計量檢定精確度有質疑的,能夠向法律規定計量檢測組織明確提出校檢申請辦理。經計量檢定,速度誤差超出要求誤差的,計量檢定花費由供電企業支付,并退回客戶差值水電費,誤差未超出要求的,計量檢定花費由客戶擔負。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公司理應完全免費為公共性消防安全出示自來水,消防安全單位會與城市供水公司相互搞好公共性消防水量的統計分析。
城市園林綠化、園林綠化需應用城市供水的,理應經城市供水公司愿意并繳納水電費。
市政工程、清潔衛生、噴泉景觀等不固定不動自來水的客戶,理應向城市供水公司明確提出自來水要求,申請辦理臨時性自來水辦理手續,由城市供水公司安裝計量檢定智能水表,自來水企業理應繳納水電費。
第三十二條嚴禁從業下述危害公共性供電設備或是危害供電設備應用作用的個人行為:
(一)將生產制造或是應用有害、有害物企業的生產制造自來水管道網系統軟件與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道網聯接;
(二)私自開閉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道網閘閥;
(三)毀壞供水管、閘閥等供電設備;
(四)私自將建造供水管道網與公共性供水管道網聯接;
(五)私自在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上立即安裝離心水泵充壓采水;
(六)私自在大城市公共性供電專用型供電系統路線和設備上鋼筋搭接別的用電量路線;
(七)私自在供水管安全性范疇內基坑開挖、采土、堆積原材料、修建建筑或建筑物;
(八)依附于供電設備構建棚廈,修砌建筑物;
(九)防礙或影響對供電設備的維修和維修;
(十)私自拆卸、改裝或是轉移大城市公共性供電設備;
(十一)別的危害城市供水設備或是危害其應用作用的個人行為。
第三十三條嚴禁下述盜取或是轉供大城市公共性供電的個人行為:
(一)不應用或是沒經清算智能水表采水,在大城市公共性供水管道在網上擅自采水;
(二)改裝、毀壞、影響、私裝清算智能水表使其少計量檢定或是不計量檢定采水;
(三)違規應用公共性消防設備采水;
(四)私改自來水特性和自來水范疇;
(五)私自向第三方轉供城市供水;
(六)私自毀壞智能水表封簽;
(七)別的危害城市供水的個人行為。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或是別的承擔管理方法崗位職責的企業,不可以客戶欠交物業管理費用用或是別的緣故中斷對客戶的供電。
第五章 水體安全性
第三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理應提升對大城市生活用水水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在劃分的大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內,設定確立的自然地理界標和顯眼的警示標識,保證 城市供水水體安全性。
水源地內現有的旅游景點,必備條件的,理應連接城區廢水管道網排污廢水;不必備條件的,務必執行工業污水處理,保證 零排放。
第三十六條在大城市生活用水河流整治區域內嚴禁下述個人行為:
(一)建造滲漏洗手間、廢水方式、家畜或禽畜養殖場;
(二)堆積或是亂倒生活垃圾處理;
(三)依附于供電設備構建棚廈,修砌建筑物;
(四)從業去玩、游水、垂釣和一切很有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生活用水水資源的主題活動;
(五)從業餐館、野餐、露營、洗車店等主題活動;
(六)別的環境污染水資源水體的個人行為。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承擔城市供水水資源的管理方法和監管,不斷完善安全性監督管理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城市供水安全性保障體系;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承擔城市供水飲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工作中;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理應依照崗位職責對供電水體開展檢測。
城市供水、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主管機構應不斷完善城市供水自來水水體安全性溝通協調體制,保證 城市供水水體安全性。
第三十八條城市供水公司、自基本建設施供電公司、二次供水設備維護管理企業理應對其供貨水的水體承擔,不斷完善水體管理方法和檢驗規章制度,并將檢驗結果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十九條二次供水設備理應符合我國二次供水設備環境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備維護管理企業理應每六個月對二次供水蓄水設備開展清理消毒殺菌。水體出現異常時,理應馬上終止供電并清理消毒殺菌,并經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對水質監測達標后才可再次應用。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公司發覺供電水體不符國家行業標準的,理應立即采取有效對策,并匯報城市供水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機構。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公司從業生產制造和水質監測的工作人員,理應具有相對資質,執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大城市無塔供水設備、管道網理應合乎確保水體安全性的規定。
用以城市供水的新機器設備、新管道網或是經更新改造的原來機器設備、管道網,理應嚴苛開展清理消毒殺菌,經具備檢測資質證書的組織檢測達標后才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三條違背本方法要求的個人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早已要求法律依據的,從其要求。
第四十四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方法,有下述個人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勒令時限糾正,處以五千元之上三萬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報檢區級市人民政府準許,能夠勒令停產整頓;對承擔立即義務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其所屬單位或是上級領導行政機關能夠給與行政處分:
(一)供電水體、壓力不符國家行業標準的;
(二)私自終止供電或未執行停水通知責任的;
(三)未依照要求維修供電設備或是在供電設備產生常見故障后未立即維修的。
第四十五條違背本方法要求,未依照要求交納水電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行政強制執行,補交水費,并對非營利性個人行為懲處一百元之上一千元下列處罰;對運營性生活懲處二千元之上一萬元下列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要求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勒令時限糾正,歸屬于非營利性主題活動的,可懲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歸屬于營業性主題活動的,并懲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背本方法第三十六條(一)(二)(三)項要求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行政強制執行,貸款逾期未糾正的懲處二千元之上一萬元下列處罰。
在生活用水水資源二級自然保護區內,企業違背本方法第三十六條第(四)(五)項要求或是有別的環境污染水資源水體個人行為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勒令終止違紀行為,懲處五千元之上二萬余元下列的處罰;對本人可懲處五百元下列處罰。
第四十八條有下述個人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勒令時限糾正,并給與警示;情節惡劣的,對本人懲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歸屬于營業性主題活動的,懲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的處罰:
(一)二次供水工程項目沒經工程驗收或工程驗收不過關即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備消毒或是水體出現異常時未馬上終止供電并清理消毒殺菌的。
第四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員在城市供水自來水監管中瀆職犯罪,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屬單位或是上級領導行政機關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七章 附錄
第五十條當地行政區內鄉村的供電、自來水以及管理方法主題活動可參考本方法實行。
第五十一條本方法自今年5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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