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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要求,針對曾被確診為新冠病毒病毒感染者,痊愈住院后6個月內暫拒捐血。對每名獻血者開展體溫測量并精確紀錄。如獻血者出現人體體溫≥37.3℃,工作員理應告之獻血者延期捐血,分配其離去征求當場,并提示獻血者立即到特定發熱門診就診。
《指引》規定提升捐血前文化教育與征求。在原來身心健康征求的基本上,提升《新冠肺炎相關健康狀況征詢表》,掌握獻血者新冠肺炎有關身體狀況,鑒別獻血者是不是有重點地區旅游史、觸碰史或生活史等。
如獻血者出現過下述狀況中一切一種,提議延期捐血,延期時間為有關狀況完畢后最少28天:自己有發燙或呼吸道癥狀;曾較深接觸有發燙或呼吸道癥狀的工作人員或病人;以前與新冠病毒病毒感染者,或集聚性病發群體有觸碰或臨床流行病學關系史;最近有海外或是高危區定居史;曾接納流行性感冒或新冠病毒接種疫苗。另外,提議健康管理咨詢時,對僅有偶爾咳嗽等普遍狀況多方面鑒別。
《指引》要求,為了更好地確保臨床醫學用水安全性,血庫理應書面形式告之獻血者,如捐血后出現新冠病毒感柒有關病癥時,須立即回告血庫,所告之的事宜理應提早告之獻血者,并請其簽字確定知情同意。血庫理應有專業單位承擔接納獻血者回告,收到回告后理應搞好紀錄并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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