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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了一起不法獵殺寶貴、瀕臨滅絕野生動植物案子,被判被告向某拘留五個月,判緩九個月,并罰款rmb一千元。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查清,2020年8月20日19時左右,被告向某在武陵源區索溪峪社區服務中心迎賓路社區居委會索溪河羅公坪堤壩周邊,用打撈網捕捉一尾休重4.63Kg、身長79.5cm,歸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名冊中的我國二級保護動物大鯢。另查清,被告向某于今年11月23日放流使用價值rmb1200元的魚種至澧水河司法行政機關公益性增殖放流產業基地,用以恢復水產資源和海域生態環境保護。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向某不法獵殺位居《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文件目錄的我國二級保護動物大鯢,其個人行為已組成不法獵殺寶貴、瀕臨滅絕野生動植物罪。綜合性考慮到被告向某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身的罪刑,同意認可控告的犯罪行為,想要接納懲罰,積極主動擔負毀壞水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恢復花費并已執行增殖放流,依規能夠從輕懲罰。最后,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做出之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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