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
漯河市初級人民檢察院公布判決 太陽太陰氣功師 邪教組織案,首犯溫金路犯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強奸罪、強制性猥褻婦女罪,數罪被被判刑期十九年;被告高麗紅犯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被被判刑期三年六個月,被告郭軍召、陳顯犯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被被判刑期三年四個月;被告溫利軍犯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被被判刑期二年十一個月,被告曹俊霞、曹恒飛犯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被被判刑期二年十個月,三被告均宣布判緩三年。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查清:被告溫金路創建 太陽太陰氣功師 邪教組織,神格化、宣揚自身,運用生產制造、散播封建迷信邪說等方式迷惑、欺騙別人,發展趨勢、操縱組員,傷害社會發展。該邪教組織被依法取締后,溫金路又修復邪教組織,毀壞中國法律、行政規章的執行。溫金路依次發展趨勢機構組員250人之上,根據教徒捐贈謀利rmb819.0525萬余元,用以基本建設機構產業基地、購買車子及其自己放縱。被告高麗紅、郭軍召、陳顯、溫利軍、曹俊霞、曹恒飛受溫金路挑唆,參加邪教組織主題活動,散播封建迷信邪說,發展趨勢機構組員,為溫金路及該邪教組織聚斂錢財,毀壞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執行。
1996年至17年間,溫金路運用其 太陽太陰氣功師 教首真實身份,選用洗腦和強制執行措施與8名女教徒數次發生關系并造成 在其中兩人數次孕期打胎,還采用一樣方式對3名女教徒執行強制猥褻。
人民法院覺得,溫金路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運用洗腦或是強制執行措施與多位女教徒發生關系,并對多位女教徒開展強制猥褻,其個人行為各自組成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強奸罪和強制性猥褻婦女罪。高麗紅、郭軍召、陳顯的個人行為已組成機構、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溫利軍、曹俊霞、曹恒飛的個人行為已組成運用邪教組織毀壞法律法規執行罪。溫金路是邪教組織的首要分子,高麗紅、郭軍召、陳顯起關鍵功效,均系首犯;溫利軍、曹俊霞、曹恒飛起主次功效,系從犯。全部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均能真心實意悔過,確立表明撤出邪教組織、已不從業邪教組織主題活動,均依規對其從寬懲罰,溫利軍、曹俊霞、曹恒飛合乎判緩可用標準。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