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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5日15時許,吸毒人員孫某找被告人王某幫忙購買兩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和兩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過微信轉賬毒資人民幣2200元給王某。王某遂聯系被告人殷某購買,并通過微信轉賬毒資人民幣2000元給殷某。殷某于是聯系被告人尚某購買,并通過微信轉賬毒資人民幣1300元(剩300元未支付)給尚某。接著,尚某又安排被告人賈某送“貨”,賈某將孫某所需毒品放置于南昌市東湖區某賓館附近一樓道旁并告知殷某,殷某通過微信支付人民幣100元給賈某作為辛苦費。隨后,殷某將毒品放置地點告知王某,王某取得毒品后,在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豐和大廈附近交與孫某。
同年8月9日、10日,4名被告人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尚某、賈某、殷某、王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性規定,向他人出售少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尚某、賈某、殷某、王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尚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有前科劣跡、被告人王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王某峰,具有一般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尚某、賈某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根據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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