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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產生至今,無論疫情防控還是穩步推進復工復產都離不了防護裝備。防護口罩等防護裝備一度變成稀有的疫防物資供應,為牟取不法權益,一些犯罪分子甘愿心存僥幸。
2020年2月17日,寇某在一“防護口罩拼團、防護口罩分銷商、廠家批發”的微信聊天群見到有群員公布求購口罩的信息,便假稱有防護口罩一手貨源,根據手機微信得到受害人陳某信賴。受害人陳某分五次向寇某轉帳預付款防護口罩款總共85五百元,寇某接到錢后,以一手貨源焦慮不安等托詞不向受害人出示防護口罩,在受害人的再三逼問、督促下,寇某相繼退回受害人77200元,尾款8300元到案發后未退回。
6天后,寇某又在名叫“中華防護口罩資源交流群”公布賣口罩的信息,受害人柏某根據手機微信向寇某求購口罩。根據手機微信扣除受害人柏某付款的防護口罩款6600元后,以一手貨源焦慮不安等托詞不向受害人柏某出示防護口罩,在受害人柏某的再三逼問及要警報的工作壓力下,寇某退回受害人柏某2000元,尾款4600元到案發后未退回。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覺得,被告寇某以非法侵占罪為目地,編造客觀事實,瞞報實情,騙領別人金額較大,故寇某的個人行為均組成詐騙罪。
在肺炎疫情期內根據互聯網技術運用供不應求醫用物資執行行騙,不適合判緩,人民法院最后裁定被告寇某犯詐騙罪,被判刑期一年六個月,并罰款20000元,另外對公安部門扣留的被告寇某的手機上給予收走。
[審判長說]
此案被告寇某便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內,運用防護口罩等疫防物資焦慮不安之時,根據互聯網社交網絡平臺請托市場銷售用以防止、操縱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等災難用具的為名執行行騙,不但侵害了中國公民財產權,還巨大地攪亂公共秩序,影響和危害了全國各地復工復產的穩步推進,社會影響比較極端。
在抵御肺炎疫情的關鍵期,運用肺炎疫情開展違法違紀主題活動,空想靠內憂外患發家致富的個人行為,比較嚴重危害了人民大眾的權益,終將遭受法律法規的封禁。
做為社會發展日常生活的一員,在互聯網技術迅速發展趨勢的今日,理應放亮眼睛,具有基礎的法律知識,學好鑒別行騙方式。另外,根據本案,也提示眾多人民大眾,在特殊時期,盡量提升安全意識,在互聯網上選購醫用外科口罩、乙醇、消毒液等用具時,要到靠譜網購網站。提及匯錢、轉帳等信息內容時,一定要警醒,嚴防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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