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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大會根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大會修定依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大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調整)
目 ?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三章 疫情報告制度、通告和發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診療救護
第六章 監管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八章 法律依據
第九章 附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防止、操縱和清除傳染性疾病的產生與時興,確保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服務,制訂此方法。
第二條 我國對呼吸道傳染病推行防患于未然的戰略方針,預防融合、分組管理、借助科學研究、依靠人民。
第三條 此方法要求的傳染性疾病分成甲類、甲乙級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就是指:傳染病、乙腦。
乙類傳染病就是指:感染性非典型肺炎、HIV、慢性乙型肝炎、脊灰疫苗、人感柒高高致病禽流感疫情、蕁麻疹、流行性感冒出血熱、狂犬病毒、流行性感冒乙型腦炎、瘧疾、炭疽、細菌感染和阿米巴經營性急性腸炎、結核病、傷寒論和副傷寒、流行性感冒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嬰兒破傷風針、手足口病、布魯氏菌病、非淋、霉毒、腦膜炎奈瑟菌病、吸血蟲病、登革熱病。
丙類傳染病就是指:流行感冒、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蕁麻疹、亞急性滲出性角膜炎、麻風病、流行性感冒和地區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乙腦、細菌感染和阿米巴經營性急性腸炎、傷寒論和副傷寒之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依據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狀況和傷害水平,能夠決策提升、降低或是調節甲乙級、丙類傳染病疾病并給予發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感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與人感柒高高致病禽流感疫情,采用此方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防止、控制方法。別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性緣故未知的傳染性疾病必須采用此方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防止、控制方法的,由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立即報檢國務院辦公廳準許后給予發布、執行。
必須消除按照前述要求采用的甲類傳染病防止、控制方法的,由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報檢國務院辦公廳準許后給予發布。
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對主管機關內普遍、多發性的別的地區性傳染性疾病,能夠依據狀況決策依照甲乙級或是丙類傳染病管理方法并給予發布,報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辦理備案。
第五條 各個市人民政府領導干部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呼吸道傳染病整體規劃并組織實施,不斷完善呼吸道傳染病的疾病防治操縱、診療救護和監管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全國各地呼吸道傳染病以及監管工作中??h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承擔主管機關內的呼吸道傳染病以及監管工作中。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別的單位在分別的崗位工作職責內承擔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
部隊的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按照此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辦理,由中國解放軍環境衛生主管機構執行監管。
第七條 各個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擔負傳染性疾病檢測、預測分析、臨床流行病學調研、疫情報告制度及其別的防止、操縱工作中。
定點醫療機構擔負與診療救護相關的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和義務地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中。城市社區和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在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的具體指導下,擔負城市社區、基層相對的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
第八條 國家發展現代科學和中醫藥學等中醫藥學,適用和激勵進行呼吸道傳染病的科研,提升呼吸道傳染病的科技進步水準。
我國適用和激勵進行呼吸道傳染病的國際交流。
第九條 我國適用和激勵企業和本人參加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各個市人民政府理應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便捷企業和本人參加預防傳染性疾病的主題教育、疫情報告制度、志愿者服務和捐贈活動。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理應機構住戶、群眾參加小區、鄉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操縱主題活動。
第十條 我國進行預防疾病的健康教育知識。主流媒體理應免費進行呼吸道傳染病和公共衛生服務文化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個各種院校理應對學員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和傳染病預防專業知識的文化教育。
醫科大學理應提升預防醫學文化教育和科研,對在校生及其別的與呼吸道傳染病有關工作人員開展預防醫學文化教育和學習培訓,為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出示服務支持。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理應按時對其工作員開展呼吸道傳染病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學習培訓。
第十一條 對在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上作出豐碩成果和奉獻的企業和本人,給與嘉獎和獎賞。
對因參加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發病、傷殘、身亡的工作人員,依照相關要求給與補貼、慰問金。
第十二條 在中華共和國行業內的一切企業和本人,務必接納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傳染性疾病的調研、檢測、收集樣版、防護醫治等防止、控制方法,屬實出示相關狀況。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不可泄漏涉及到私人信息的相關信息內容、材料。
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及其別的相關部門、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和定點醫療機構因違反規定執行行政管理學或是防止、控制方法,侵害企業和本人合法權利的,相關企業和本人能夠依規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起訴。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 各個市人民政府機構進行集體性環境衛生主題活動,開展預防疾病的健康教育知識,提倡文明行為健康的生活方法,提升群眾對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觀念和解決工作能力,提升清潔衛生基本建設,清除蟲鼠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傷害。
各個市人民政府農牧業、水利工程、林果業行政機關依照職責權限承擔具體指導和機構清除田地、湖區、江河、農場、林地的蟲鼠與血吸蟲傷害,及其別的散播傳染性疾病的小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傷害。
鐵路線、交通出行、中國民航局行政機關承擔機構清除代步工具及其有關場地的蟲鼠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傷害。
第十四條 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理應有方案地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公共衛生服務設備,改進生活用水衛生狀況,對廢水、廢棄物、排泄物開展無害化處理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方案的疫苗接種規章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和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依據傳染病預防、操縱的必須,制訂傳染性疾病疫苗接種整體規劃并組織實施。用以疫苗接種的預苗務必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標準。
我國對少年兒童推行預防接種證規章制度。我國免疫系統整體規劃新項目的疫苗接種推行完全免費。定點醫療機構、疾病防治操縱組織與少年兒童的法定監護人理應互相配合,確保少年兒童立即接納疫苗接種。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制訂。
第十六條 我國和社會發展理應關注、協助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使其獲得立即救護。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岐視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
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在痊愈前或是在清除傳染性疾病行為前,不可從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嚴禁從業的易使該傳染性疾病外擴散的工作中。
第十七條 我國創建傳染性疾病檢測規章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制訂我國傳染性疾病檢測整體規劃和計劃方案。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依據我國傳染性疾病檢測整體規劃和計劃方案,制訂主管機關的傳染性疾病檢測方案和實施方案。
各個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對傳染性疾病的產生、時興及其危害其產生、時興的要素,開展檢測;對海外產生、中國并未產生的傳染性疾病或是中國新產生的傳染性疾病,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 各個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在傳染病預防操縱中執行下述崗位職責:
(一)執行傳染病預防操縱整體規劃、方案和計劃方案;
(二)搜集、剖析和匯報傳染性疾病檢測信息內容,預測分析傳染性疾病的產生、潮流趨勢;
(三)進行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服務惡性事件的臨床流行病學調研、當場解決以及實際效果點評;
(四)進行傳染性疾病試驗室檢驗、確診、病原學評定;
(五)執行免疫系統整體規劃,承擔保護性生物制藥的應用管理方法;
(六)進行健康教育知識、資詢,普及化呼吸道傳染病專業知識;
(七)具體指導、學習培訓下屬疾病防治操縱組織以及工作員進行傳染性疾病檢測工作中;
(八)進行呼吸道傳染病應用型科學研究和環境衛生點評,出示技術服務。
我國、省部級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承擔對傳染性疾病產生、時興及其遍布開展檢測,對重大傳染病潮流趨勢開展預測分析,明確提出防止操縱防范措施,參加并具體指導對爆發的肺炎疫情開展調研解決,進行傳染性疾病病原學評定,創建檢驗質量管理管理體系,進行應用型科學研究和環境衛生點評。
設區的市和縣市級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承擔傳染病預防操縱整體規劃、計劃方案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免疫系統、消毒殺菌、操縱病媒生物的傷害,普及化呼吸道傳染病專業知識,承擔本地域肺炎疫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服務惡性事件檢測、匯報,進行臨床流行病學調研和普遍微生物檢驗。
第十九條 我國創建傳染性疾病預警信息規章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和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依據傳染性疾病產生、潮流趨勢的預測分析,立即傳出傳染性疾病預警信息,依據狀況給予發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制訂傳染病預防、操縱應急預案,補報一級市人民政府辦理備案。
傳染病預防、操縱應急預案理應包含下列具體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操縱總指揮部的構成和有關部門的崗位職責;
(二)傳染性疾病的檢測、信息收集、剖析、匯報、通報制度;
(三)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在產生傳染病疫情時的每日任務與崗位職責;
(四)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狀況的等級分類及其相對的緊急實施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瘟疫區當場操縱,緊急設備、機器設備、救護藥物和醫療機械及其別的物資供應和技術性的貯備與啟用。
地區市人民政府和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收到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傳出的傳染性疾病預警信息后,理應依照傳染病預防、操縱應急預案,采取有效的防止、控制方法。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務必嚴格遵守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的管理方案、操作規范,避免 傳染性疾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院內感染。
定點醫療機構理應明確專業的單位或是工作人員,擔負傳染病疫情匯報、本企業的傳染病預防、操縱及其義務地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中;擔負診療主題活動中與院內感染相關的風險源檢測、安全防范、消毒殺菌、防護和醫療廢棄物應急處置工作中。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理應特定專業工作人員承擔對定點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中開展具體指導、考評,進行臨床流行病學調研。
第二十二條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的試驗室和從業微生物試驗的企業,理應符合我國要求的標準和標準規范,創建嚴苛的監管規章制度,對傳染性疾病病原菌樣版依照要求的對策推行嚴苛監管,堅決杜絕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的試驗室感柒和微生物的外擴散。
第二十三條 采供血組織、生物制藥生產制造企業務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血夜、血制品的品質。嚴禁不法收集血夜或是機構別人出售血夜。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應用血夜和血制品,務必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避免 因鍵入血夜、應用血制品造成經血液傳播病癥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各個市人民政府理應提升HIV的預防工作中,采用防止、控制方法,避免 HIV的散播。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制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牧業、林果業行政機關及其別的相關部門,根據分別的崗位職責承擔與人和動物共患傳染性疾病相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預防管理方面。
與人和動物共患傳染性疾病相關的野生動植物、牲畜禽畜,經檢疫合格后,即可售賣、運送。
第二十六條 我國創建傳染性疾病菌苗、毒種庫。
對傳染性疾病菌苗、毒種和傳染性疾病檢驗樣版的收集、儲藏、帶上、運送和應用推行分組管理,不斷完善嚴苛的管理方案。
對很有可能造成甲類傳染病散播的及其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的菌苗、毒種和傳染性疾病檢驗樣版,須經收集、儲藏、帶上、運送和應用的,需經省部級之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準許。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制訂。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廢水、廢棄物、場地和物件,相關企業和本人務必在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的具體指導下或是依照其明確提出的衛生要求,開展嚴苛消毒殺菌解決;回絕消毒殺菌解決的,由本地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或是疾病防治操縱組織開展強制性消毒殺菌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在我國確定的當然疫源地方案修建水利工程、交通出行、度假旅游、電力能源等大中型項目建設的,理應事前由省部級之上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對工程施工自然環境開展環境衛生調研。施工單位理應依據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的建議,采用必需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方法。工程施工期內,施工單位理應設專職人員承擔施工工地上的疾病預防工作中。工程竣工后,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理應對很有可能產生的傳染性疾病開展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用以呼吸道傳染病的二類醫療器械、生活用水供電企業供貨的生活用水和涉及到生活用水衛生安全的商品,理應符合我國質量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生活用水供電企業從業生產制造或是供貨主題活動,理應依規獲得衛生許可。
生產制造用以呼吸道傳染病的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和生產制造用以呼吸道傳染病的二類醫療器械,理應經省部級之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審核。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制訂。
第三章 疫情報告制度、通告和發布
第三十條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和采供血組織以及實行職位的工作人員發覺此方法要求的傳染病疫情或是發覺別的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及其突發性緣故未知的傳染性疾病時,理應遵照疫情報告制度屬地標準,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或是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的內容、程序流程、方法和期限匯報。
部隊定點醫療機構向廣大群眾出示健康服務,發覺前述要求的傳染病疫情時,理應依照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的要求匯報。
第三十一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發覺傳染性疾病患者或是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時,理應立即向周邊的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或是定點醫療機構匯報。
第三十二條 海港、飛機場、鐵路線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及其國境線衛生檢疫行政機關發覺甲類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時,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馬上向國境線港口所在城市的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或是所在城市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匯報并相互之間通告。
第三十三條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理應積極搜集、剖析、調研、核查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收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或是發覺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理應馬上匯報本地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由本地環境衛生行政機關馬上匯報本地市人民政府,另外匯報上級領導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和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理應開設或是特定專業的單位、工作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立即對疫情報告制度開展核查、剖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內的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和定點醫療機構通告傳染病疫情及其檢測、預警信息的基本信息。收到通告的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和定點醫療機構理應立即告之本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理應立即向國務院辦公廳別的相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通告全國各地傳染病疫情及其檢測、預警信息的基本信息。
緊鄰的及其有關的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理應立即相互之間通告主管機關的傳染病疫情及其檢測、預警信息的基本信息。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覺傳染病疫情時,理應立即向平級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通告。
中國解放軍環境衛生主管機構發覺傳染病疫情時,理應向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通告。
第三十六條 動物檢疫組織和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理應立即相互之間通告小動物間和世間產生的人和動物共患傳染病疫情及其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條 按照此方法的要求承擔傳染病疫情匯報崗位職責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采供血組織以及工作員,不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 我國創建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發布規章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按時發布全國各地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按時發布主管機關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
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承擔向社會發展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并能夠受權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展發布主管機關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
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理應立即、精確。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發覺甲類傳染病時,理應立即采用下述對策:
(一)對患者、病原攜帶者,給予防護醫治,防護限期依據醫藥學查驗結果明確;
(二)對疑是患者,診斷前在特定場地獨立防護醫治;
(三)對定點醫療機構內的患者、病原攜帶者、疑是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特定場地開展密切接觸和采用別的必需的防范措施。
回絕防護醫治或是隔離期沒滿私自擺脫防護醫治的,能夠由公安部門幫助定點醫療機構采用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定點醫療機構發覺甲乙級或是丙類傳染病患者,理應依據病況采用必需的醫治和操縱散播對策。
定點醫療機構對本企業內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場地、物件及其醫療廢棄物,務必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執行消毒殺菌和無害化處理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發覺傳染病疫情或是收到傳染病疫情匯報時,理應立即采用下述對策:
(一)對傳染病疫情開展臨床流行病學調研,依據調研狀況明確提出劃分疫點、瘟疫區的提議,對被環境污染的場地開展環境衛生解決,對密切接觸者,在特定場地開展密切接觸和采用別的必需的防范措施,并向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明確提出疫情控制計劃方案;
(二)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對疫點、瘟疫區開展環境衛生解決,向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明確提出疫情控制計劃方案,并依照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的規定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
(三)具體指導下屬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執行傳染病預防、控制方法,機構、具體指導相關企業對傳染病疫情的解決。
第四十一條 對早已產生甲類傳染病病案的場地或是該場地內的特殊地區的工作人員,所在城市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能夠執行隔離措施,并另外往上一級市人民政府匯報;收到匯報的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理應及時做出是不是準許的決策。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做出未予準許決策的,執行隔離措施的市人民政府理應馬上解除隔離對策。
在防護期內,執行隔離措施的市人民政府理應對被防護工作人員出示生活保障;被防護工作人員有所在單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付款其防護期內的工作中酬勞。
隔離措施的消除,由原決策行政機關決策并公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馬上機構能量,依照防止、操縱應急預案開展預防,斷開傳染性疾病的傳播途徑,必需時,報檢上一級市人民政府決策,能夠采用下述應對措施并給予公示:
(一)限定或是終止市集、電影院表演或是別的人群聚集的主題活動;
(二)停產、暫停營業、停學;
(三)封閉式或是保存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公共性生活用水源、食品類及其有關物件;
(四)操縱或是捕殺染疫野生動植物、牲畜禽畜;
(五)封閉式很有可能導致傳染性疾病外擴散的場地。
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收到下屬市人民政府有關采用前述所列應對措施的匯報時,理應及時作出決定。
應對措施的消除,由原決策行政機關決策并公布。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時興時,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報檢上一級市人民政府決策,能夠公布主管機關一部分或是所有為瘟疫區;國務院辦公廳能夠決策并公布跨地區、自治州、市轄區的瘟疫區??h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能夠在瘟疫區內采用此方法第四十二條要求的應對措施,并能夠對進出瘟疫區的工作人員、物資供應和代步工具執行衛生檢疫。
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能夠決策對主管機關內的甲類傳染病瘟疫區執行封禁;可是,封禁大、中大城市的瘟疫區或是封禁跨地區、自治州、市轄區的瘟疫區,及其封禁瘟疫區造成終斷主干線交通出行或是封禁國境線的,由國務院辦公廳決策。
疫區封鎖的消除,由原決策行政機關決策并公布。
第四十四條 產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更好地避免 該傳染性疾病根據代步工具以及乘運的工作人員、物資供應散播,能夠執行交通出行衛生檢疫。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制訂。
第四十五條 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依據傳染病疫情操縱的必須,國務院辦公廳有權利在全國各地范疇或是跨地區、自治州、市轄區范疇內,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有權利在主管機關內應急調遣工作人員或是啟用儲備物資,臨時性征用土地房子、代步工具及其有關設備、機器設備。
應急調遣工作人員的,理應依照要求給與有效酬勞。臨時性征用土地房子、代步工具及其有關設備、機器設備的,理應依規給與賠償;能退還的,理應立即退還。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身亡的,理應將遺體馬上開展環境衛生解決,就近原則遺體火化。患別的傳染性疾病身亡的,必需時,理應將遺體開展環境衛生解決后遺體火化或是依照要求掩埋。
為了更好地搜索傳染性疾病發病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在必需時能夠依照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的要求,對傳染性疾病患者遺體或是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遺體開展解剖學檢查,并理應告之家屬。
第四十七條 瘟疫區中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或是很有可能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物件,經消毒殺菌能夠應用的,理應在本地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的具體指導下,開展消毒殺菌解決后,即可應用、售賣和運送。
第四十八條 產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和省部級之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分派的別的與傳染性疾病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能夠進到傳染性疾病疫點、瘟疫區開展調研、收集樣版、技術指標分析和檢測。
第四十九條 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藥物和醫療機械生產制造、供貨企業理應立即生產制造、供貨預防傳染性疾病的藥物和醫療機械。鐵路線、交通出行、中國民航局運營企業務必優先選擇運輸解決傳染病疫情的工作人員及其預防傳染性疾病的藥物和醫療機械。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理應搞好協調工作工作中。
第五章 診療救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提升和健全傳染性疾病診療救護服務體系的基本建設,特定具有傳染性疾病救護標準和工作能力的定點醫療機構擔負傳染性疾病救護每日任務,或是依據傳染性疾病救護必須設定精神病醫院。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基礎規范、建筑規劃設計和服務規范,理應合乎預防疾病院內感染的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理應依照要求對應用的醫療機械開展消毒殺菌;對依照要求一次應用的醫療器材,理應在應用后給予消毀。
定點醫療機構理應依照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的傳染性疾病診斷標準和醫治規定,采取有效對策,提升傳染性疾病診療救護工作能力。
第五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理應對傳染性疾病患者或是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出示診療搶救、當場援救和問診醫治,撰寫病史紀錄及其別的相關材料,并妥當存放。
定點醫療機構理應推行傳染性疾病檢驗、接診規章制度;對傳染性疾病患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理應正確引導至相對性防護的接診點開展面診。定點醫療機構不具有相對救護工作能力的,理應將病人以及病史紀錄影印件一并轉至具有相對救護工作能力的定點醫療機構。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
第六章 監管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對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執行下述監督管理崗位職責:
(一)對下屬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執行此方法要求的呼吸道傳染病崗位職責開展監督管理;
(二)對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的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
(三)對采供血組織的采供血主題活動開展監督管理;
(四)對用以呼吸道傳染病的二類醫療器械以及生產制造企業開展監督管理,并對生活用水供電企業從業生產制造或是供貨主題活動及其涉及到生活用水衛生安全的商品開展監督管理;
(五)對傳染性疾病菌苗、毒種和傳染性疾病檢驗樣版的收集、儲藏、帶上、運送、應用開展監督管理;
(六)對公共場合和相關企業的衛生狀況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方法開展監督管理。
省部級之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承擔機構對呼吸道傳染病重大事情的解決。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在執行監督管理崗位職責時,有權利進到被查驗企業和傳染病疫情產生當場證據調查,查看或是拷貝相關的材料和收集樣版。被查驗企業理應給予相互配合,不可回絕、阻礙。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在執行監督管理崗位職責時,發覺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公共性生活用水源、食品類及其有關物件,如不立即采用控制方法很有可能造成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的,能夠采用封閉式公共性生活用水源、保存食品類及其有關物件或是中止市場銷售的臨時性控制方法,并給予檢測或是開展消毒殺菌。經檢測,歸屬于被環境污染的食品類,理應給予消毀;對未被環境污染的食品類或是經消毒殺菌后能夠應用的物件,理應消除控制方法。
第五十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工作員依規實行職位時,理應不少于兩個人,并提供稽查有效證件,填好環境衛生稽查公文。
環境衛生稽查公文經核查準確無誤后,理應由環境衛生稽查人員和被告方簽字。被告方回絕簽字的,環境衛生稽查人員理應標明狀況。
第五十七條 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理應依規不斷完善內部監督規章制度,對其工作員根據法律規定權力和程序流程做好本職工作的狀況開展監管。
上級領導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發覺下屬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不妥善處理崗位工作職責內的事宜或是不做好本職工作的,理應勒令改正或是立即給予解決。
第五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以及工作員做好本職工作,理應主動接納社會發展和中國公民的監管。企業和本人有權利向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以及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檢舉違背此方法的個人行為。收到檢舉的相關市人民政府或是其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理應立即調研解決。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五十九條 我國將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列入社會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方案,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將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列入主管機關的社會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方案。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依照區級政府部門崗位職責承擔主管機關內傳染病預防、操縱、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預算。
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會與國務院辦公廳相關部門,依據傳染病流行發展趨勢,明確全國各地傳染病預防、操縱、救護、檢測、預測分析、預警信息、監督管理等新項目。中央預算對艱難地域執行重特大呼吸道傳染病新項目給與補貼。
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依據主管機關內傳染病流行發展趨勢,在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明確的新項目范疇內,明確傳染病預防、操縱、監管等新項目,并確保新項目的執行經費預算。
第六十一條 我國提升農村基層呼吸道傳染病服務體系,幫扶貧困山區和少數名族地域的呼吸道傳染病工作中。
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理應確保城市社區、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中的經費預算。
第六十二條 我國對身患特殊傳染性疾病的艱難群體推行救助,免減醫療費。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會與國務院辦公廳行政機關等單位制訂。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擔貯備預防傳染性疾病的藥物、醫療機械和別的物資供應,以便啟用。
第六十四條 對從業傳染病預防、診療、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當場解決肺炎疫情的工作人員,及其在生產制造、工作上觸碰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的別的工作人員,相關企業理應依照國家規定,采取措施的安全衛生對策和保健醫療對策,并給與適度的補貼。
第八章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 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執行匯報崗位職責,或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是在傳染性疾病爆發、時興時,未立即機構救護、采用控制方法的,由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違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區級市人民政府、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未依規執行傳染病疫情通告、匯報或是發布崗位職責,或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產生或是很有可能產生傳染性疾病散播時未立即采用防止、控制方法的;
(三)未依規執行監督管理崗位職責,或是發覺違紀行為不立即依法查處的;
(四)未立即調研、解決企業和本人對下屬環境衛生行政機關不執行呼吸道傳染病崗位職責的檢舉的;
(五)違背此方法的別的瀆職、失職個人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未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執行呼吸道傳染病和確保崗位職責的,由區級市人民政府或是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義務。
第六十八條 疾病防治操縱組織違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勒令時限糾正,批評通報,給與警示;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并能夠依規注銷相關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未依規執行傳染性疾病檢測崗位職責的;
(二)未依規執行傳染病疫情匯報、通告崗位職責,或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積極搜集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或是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內容和疫情報告制度未立即開展剖析、調研、核查的;
(四)發覺傳染病疫情時,未根據崗位職責立即采用此方法要求的對策的;
(五)有意泄漏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到私人信息的相關信息內容、材料的。
第六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給與警示;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并能夠依規注銷相關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未依照要求擔負本企業的傳染病預防、操縱工作中、院內感染操縱每日任務和義務地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中的;
(二)未依照要求匯報傳染病疫情,或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覺傳染病疫情時,未依照要求對傳染性疾病患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出示診療搶救、當場援救、問診、轉診證明的,或是拒不接受轉診證明的;
(四)未依照要求對本企業內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場地、物件及其醫療廢棄物執行消毒殺菌或是無害化處理應急處置的;
(五)未依照要求對醫療機械開展消毒殺菌,或是對依照要求一次應用的醫療器材未作消毀,再度應用的;
(六)在診療救護全過程中未依照要求存放醫藥學紀錄材料的;
(七)有意泄漏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到私人信息的相關信息內容、材料的。
第七十條 采供血組織未依照要求匯報傳染病疫情,或是瞞報、虛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是未實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造成因鍵入血夜造成經血液傳播病癥產生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給與警示;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并能夠依規注銷采供血組織的從業許可證書;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不法收集血夜或是機構別人出售血夜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給予依法取締,收走非法所得,能夠處以十萬元下列的處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七十一條 國境線衛生檢疫行政機關、動物檢疫組織未依規執行傳染病疫情通告崗位職責的,由相關部門在分別崗位工作職責內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或是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七十二條 鐵路線、交通出行、中國民航局運營企業未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優先選擇運輸解決傳染病疫情的工作人員及其預防傳染性疾病的藥物和醫療機械的,由相關部門勒令時限糾正,給與警示;導致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造成或是很有可能造成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勒令時限糾正,收走非法所得,能夠處以五萬元下列的處罰;已獲得許可證書的,原頒證單位能夠依規扣留或是注銷許可證書;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生活用水供電企業供貨的生活用水不符合我國質量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
(二)涉及到生活用水衛生安全的商品不符合我國質量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
(三)用以呼吸道傳染病的二類醫療器械不符合我國質量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
(四)售賣、運送瘟疫區中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或是很有可能被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環境污染的物件,未開展消毒殺菌解決的;
(五)生物制藥生產制造企業生產制造的血制品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四條 違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批評通報,給與警示,已獲得許可證書的,能夠依規扣留或是注銷許可證書;導致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及其別的嚴重危害的,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退級、免職、辭退的處罰,并能夠依規注銷相關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和從業微生物試驗的企業,不符合我國要求的標準和標準規范,對傳染性疾病病原菌樣版未依照要求開展嚴格要求,導致試驗室感柒和微生物外擴散的;
(二)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收集、儲藏、帶上、運送和應用傳染性疾病菌苗、毒種和傳染性疾病檢驗樣版的;
(三)疾病防治操縱組織、定點醫療機構未實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造成因鍵入血夜、應用血制品造成經血液傳播病癥產生的。
第七十五條 沒經檢驗檢疫售賣、運送與人和動物共患傳染性疾病相關的野生動植物、牲畜禽畜的,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機關勒令終止違紀行為,并依規給與行政許可。
第七十六條 在我國確定的當然疫源地修建水利工程、交通出行、度假旅游、電力能源等大中型項目建設,沒經環境衛生調研開展工程施工的,或是未依照疾病防治操縱組織的建議采用必需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方法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勒令時限糾正,給與警示,處五千元之上三萬元下列的處罰;貸款逾期不糾正的,處三萬元之上十萬元下列的處罰,并能夠報請相關市人民政府根據崗位職責管理權限,勒令被叫停、關掉。
第七十七條 企業和本人違背此方法要求,造成傳染性疾病散播、時興,給別人人身安全、資產導致危害的,理應依規擔負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錄
第七十八條 此方法中下述術語的含意:
(一)傳染性疾病患者、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指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合乎傳染性疾病患者和疑是傳染性疾病患者診斷標準的人。
(二)病原攜帶者:指感柒病原菌無臨床表現但能排出來病原菌的人。
(三)臨床流行病學調研:對于群體中病癥或是身體狀況的遍布以及決策要素開展調查分析,明確提出疾病防治控制方法及健康保健防范措施。
(四)疫點:指病原菌從病原體向周邊播散的范疇較小或是單獨疫源地。
(五)瘟疫區:指傳染性疾病在群體中爆發、時興,其病原菌向周邊播散時能夠蔓延到的地域。
(六)人和動物共患傳染性疾病:指人和哺乳動物一同患上的傳染性疾病,如傳染病、狂犬病毒、吸血蟲病等。
(七)當然疫源地:指一些可造成人類傳染病的病原菌在大自然的野生動植物中遠期存有和循環系統的地域。
(八)病媒生物:指可以將病原菌從人或是別的小動物散播給人的微生物,如蚊、蠅、蚤類等。
(九)醫源性感染:指在醫藥學服務項目中,因病原菌散播造成的感柒。
(十)院內感染:指門診病人去醫院內得到的感柒,包含在住院治療期內產生的感柒和去醫院內得到住院后產生的感柒,但不包括住院前已逐漸或是住院時已處在替伏期的感柒。醫院門診工作員去醫院內得到的感柒也屬院內感染。
(十一)試驗室感柒:指從業試驗室工作中時,因觸碰病原菌而致的感柒。
(十二)菌苗、毒種:指很有可能造成此方法要求的傳染性疾病產生的病菌菌苗、病毒感染毒種。
(十三)消毒殺菌:指用有機化學、物理學、微生物的方式消滅或是清除自然環境中的微生物。
(十四)疾病防治操縱組織:指從業疾病防治操縱主題活動的疾病防治監測中心及其與所述組織業務流程主題活動同樣的企業。
(十五)定點醫療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獲得定點醫療機構從業許可證書,從業疾患診斷、醫治主題活動的組織。
第七十九條 呼吸道傳染病中相關食品類、藥物、血夜、水、醫療廢棄物和微生物的管理方法及其動物檢疫和國境線衛生檢疫,此方法未要求的,各自可用別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
第八十條 此方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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