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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規定》分10章,共59條,確立了重特大行政決策范疇,優化了重特大行政部門決策制定,標準了重特大行政決策的調節程序流程,健全了重特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規章制度。
內蒙古司法局局副局長戴燕表明,《程序規定》頒布執行,標準重特大行政部門決策制定,是基本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必定規定,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社會法制管理體系、推動社會發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智能化的重要舉措,其針對推動法治政府基本建設過程、維護保養自治州改革發展平穩大局意識和加強行政許可事項牽制和監管具備關鍵實際意義。
戴燕說,各個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努力學習、深層次貫徹執行好《程序規定》,嚴苛依規執行民主協商、方案論證、風險評價、合法性審查、團體探討決策等決策制定,確保科學研究民主化依規管理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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