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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各級黨政機關(guān)補充工作人員的需求,依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guān)規(guī)則,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廳、自治區(qū)公務員 局(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決議,組織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6年度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指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ān)(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工作。全區(qū)14個設區(qū)的市(以下簡稱“市”)和31個自治區(qū)直屬機關(guān)共方案招錄公務員9333人。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 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操行;
(四)具有正常實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契合職位請求的工作才能;
(六)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討生(非在職,下同)和報考海監(jiān)(漁政)船員、
鄉(xiāng)鎮(zhèn)職位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報考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戒毒一線干警職位和市級以下
公安機關(guān)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普通為18周歲以上、 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間出生),但應屆碩士、博士研討生和報考法醫(yī)、獄醫(y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人員,普通為18 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間出生);報考
公安特警職位的人員,普通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90 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間出生)。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國度和自治區(qū)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執(zhí)行艱辛遙遠地域津貼政策縣和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民族鄉(xiāng)(以下簡稱“艱辛遙遠地域”)的局部職位,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報考定向村(社區(qū))“兩委”成員招錄職位的人員中,屬建制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村委會(居委會)主任的,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學歷放寬到高中、中專。
高中、中專及大專學歷和非普通高校畢業(yè)生的報考人員,其生源地或常住戶口必需為
廣西。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方式(包括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wǎng)絡教育等)畢業(yè)生須在2016年3月21日前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限定學歷層次的職位,報考人員應當以所取得的最高學歷報考,其中:社會在職人員應以曾經(jīng)取得的最高學歷停止報考,應屆高校畢業(yè)生應以行將取得的最高學歷停止報考。
(八)具備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職位規(guī)則的其他資歷條件。
詳細職位的相關(guān)資歷條件詳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方案表》(以下簡稱《方案表》,附件1)。
(九)職位有基層工作閱歷請求的,報考人員必需具備以下五種情形之一:
1.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guān)〔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guān)(單位),下同〕的工作閱歷。
2.在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閱歷。
3.在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工作閱歷。
4.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與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討的閱歷。
5.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閱歷。
全日制或脫產(chǎn)就讀期間參與社會理論、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閱歷。
(十)定向“效勞基層項目”人員和村(社區(qū))“兩委”成員招錄職位應具備以下資歷條件:
1.報考定向“效勞基層項目”人員招錄職位的,須效勞期滿或效勞滿2年且在崗、考核稱職(合格)。其中,參與區(qū)外“效勞基層項目”人員,其生源 地或常住戶口必需為
廣西。“效勞基層項目”人員包括“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工作(含城區(qū)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
鄉(xiāng)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員特設崗位 方案”、“三支一扶”方案、“大學生意愿效勞西部方案”等項目人員。
2.村(社區(qū))“兩委”成員報考定向村(社區(qū))“兩委”成員招錄職位的,須在“兩委”班子中連續(xù)任職滿3年且在崗,只能報考工作地所在縣(市、區(qū))(以下簡稱“縣”)的定向職位,不能跨縣報考。
已被錄用為公務員的“效勞基層項目”人員或村(社區(qū))“兩委”成員,不能報考定向“效勞基層項目”人員和村(社區(qū))“兩委”成員招錄職位。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立功受過刑事處分或曾被開除公職的;
2.在各級公務員應考中被認定有作弊等嚴重違背錄用紀律行為的;
3.現(xiàn)役軍人;
4.在讀的普通高校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其中,在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自己員、研討生不得以已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5.錄用為公務員未滿2年(含試用期)的;
6. 公務員被解雇未滿5年的;
7.已錄用為公務員但未滿原報考職位效勞期限請求的;
8.已錄取的政法干警招錄培育體制變革試點定向培育人員;
9.法律規(guī)則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gòu)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則逃避關(guān)系的應考職位。
本次應考所觸及的戶籍、基層工作閱歷、“效勞基層項目”人員和村(社區(qū))“兩委”成員效勞期、現(xiàn)役、解雇、工作年限、任職年限、處分期限等有關(guān)資歷條件的時間計算,均以2016年3月21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