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安徽制訂并決議根據了《
安徽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管理辦法》。它是
安徽省推進新一輪林長制改革創新、基本建設全國各地林長制改革創新示范園區的一項關鍵制度管理。
《管理辦法》共26條,包含省部級濕地公園自然公園的定義、國家產業政策、申請程序流程、準許行為主體和準許程序流程、取名方法、空間布局、管理方法行為主體以及工作目標、嚴禁個人行為、監管評定和時限整頓規章制度、撤消撤出規章制度等內容,基本上包含了省部級濕地公園自然公園不斷發展的詳細全過程,具備獨特特點。
截止2019年12月,
安徽省我省已建生態公園68處,在其中我國生態公園29處、省部級25處、地市級14處。自然保護地融合提升后,將新創建一批省部級濕地公園自然公園。
《管理辦法》要求,新創建省部級濕地公園自然公園不可與公園、保護區、別的自然公園、旅游景區、水產品種源自然保護區等重合或是交叉式,保證一個保護區、一套組織、一塊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