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發布《
重慶市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通過明確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強度及管控要求,規范
重慶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效地保護城市綠地,確保城市綠地生態、景觀、游憩等功能的正常發揮。《規定》明確的適用范圍為:
重慶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等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同時,規定明確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提出,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管理應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并遵循三個原則。首先是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并確保綠地土壤環境滿足植物健康生長。其次是合理利用,確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避免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確保公共安全和綠地環境安全。然后是功能協調,服務民生。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功能性質應與綠地的主體功能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綠地基本功能的正常發揮,滿足人民群眾的使用需求。《規定》要求,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政策法規,保證古樹名木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原則上不得再開發利用其地下空間。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已建成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題論證。同時,在已建城市綠地的地下空間建設施工,不得改變綠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對受影響的綠地進行恢復。《規定》對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進行了規范,提出開發指標除已經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小于0.3公頃(含0.3公頃)的,禁止地下空間開發;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大于0.3公頃、小于2公頃(含2公頃)的,可開發地下空間用地面積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30%;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大于2公頃、小于5公頃(含5公頃)的,可開發地下空間用地面積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20%;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大于5公頃的,可開發地下空間用地面積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10%。這就意味著如果新建公園綠地面積不到0.3公頃,就不能利用地下空間修建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