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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提升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管理方法,降低對環境空氣導致的傷害,確保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包頭市殯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融合當地具體情況,作以下決策:
一、當地行政區內嚴禁點放孔明燈。以下地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燒火:
(一)大青山以南、黃河以北、哈德門溝東側、五當溝往西地區內;
(二)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
(三)相關法律法規對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燒火地區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二、在當地行政區內從業祭拜主題活動,理應遵循《包頭市殯葬管理條例》。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理應在賓儀館或是墓園特定場地開展。賓儀館理應基本建設合乎環保等級的焚燒處理祭祀用品專業場地。
三、大氣污染應急處置期內,當地行政區內明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燒火。
四、非大氣污染應急處置期內,重特大節慶日主題活動須經在禁燃區舉行焰火燃放主題活動的,主辦方理應依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向公安部門提交申請,獲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公安部門簽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前,理應征詢生態環境保護單位的建議。
得到批準的,由燃放煙花主題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焰火燃放的時間、地址向社會發展發布消息。
五、始行決策公布生效日,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終止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本決策執行前早已獲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書有效期限期滿后,不可再次從業煙花炮竹生產經營。
六、從業婚喪嫁娶服務項目的企業和本人及其籌辦婚禮慶典的酒店餐廳,理應告之服務項目目標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要求,且不可出示燃放煙花爆竹等服務項目。
七、市和旗區縣市人民政府、希土高新園區管委,理應提升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管理方面的組織協調,統籌兼顧處理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工作上的重大事情。
城鎮市人民政府和社區服務中心理應將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管理方法列入農村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承擔宣傳引導和催促本管轄區企業和本人遵循本要求,相互配合相關部門搞好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工作中。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別的支部建設理應幫助當地各個市人民政府搞好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管理方面。
八、公安部門嚴厲查處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和堆燃燒火的個人行為。
突發事件應對、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在分別崗位工作職責內承擔煙花炮竹市場銷售的監管。
城管執法行政執法、生態環境保護、民政部門等單位,理應依照分別崗位職責,搞好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的有關工作中。
九、市和旗區縣市人民政府、希土高新園區管委以及相關部門理應根據廣播節目、電視機、書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機構進行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的主題教育。
院校和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理應提升對學員和未成年進行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的主題教育。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業委會、物業管理公司理應提升對住戶、群眾、小區業主進行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的宣傳引導。
十、一切企業和本人發覺違背本決策的個人行為,有權利開展勸說,或是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單位開展檢舉。
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單位收到檢舉后,理應立即依法查處,并向舉報者意見反饋事件處理。
十一、違背本決策,市場銷售煙花炮竹的,根據《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應急管理部門勒令終止違紀行為,處一千元之上5000元下列處罰,并收走非法經營罪的物件及非法所得。
十二、違背本決策,在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和時間段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公安部門勒令終止燃放煙花,處一百元之上五百元下列處罰;組成違背突發事件應對個人行為的,依規給與突發事件應對懲罰。
十三、未經審批同意舉行焰火晚會或是別的大中型焰火燃放主題活動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勒令終止燃放煙花,對義務企業懲處一萬元之上五萬元下列處罰。
十四、違背本決策,點放孔明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要求開展懲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十五、違背本決策,堆燃燒火的,根據《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懲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十六、違背本決策,在公園、城市廣場、市政道路以及兩邊焚燒處理祭祀用品,損壞花草樹木、草地的,污染環境或是防礙信息安全的,根據《包頭市殯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懲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十七、違背本決策,相關行政管理學單位以及工作員在履行職責全過程中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其相關部門或是監察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情節惡劣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違反規定派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審理、不立即審查解決檢舉的;
(三)不嚴厲查處違背本決策個人行為的;
(四)別的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個人行為。
十八、我國工作員理應帶領實行本決策。對違背本決策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的我國工作員,除依規給與行政許可外,由其所屬單位給與批評教育。
十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對市場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燒火和焚燒處理祭祀用品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二十、本決策由各個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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