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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廣元利州區人民檢察院就廣元審計局原黨委委員、總注冊會計師韓達茂旗因涉嫌貪污罪一案開展一審公布判決。
據廣元利州區檢察院控告:2008年至2019年,韓達茂旗運用其出任廣元審計局黨委委員、總注冊會計師、固資項目投資財務審計司副司長等職位上的便捷,在財務審計中介服務進庫、工程決算財務審計等層面為別人牟取權益,私收18人所送財產總共156.2萬元。
人民法院覺得,韓達茂旗做為黨政機關工作員,運用內控審計職位上的便捷,不法私收他財物,為別人牟取權益,其個人行為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要求,組成貪污罪。被告韓達茂旗全自動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積極交待監察委未把握的犯罪行為,系投案自首,依規可從寬或緩解懲罰;被告韓達茂旗的家屬積極退還了所有臟款,并預繳稅款了罰款,可先行判決從寬懲罰;被告韓達茂旗在移送起訴環節簽定《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罰。公訴行政機關定刑提議適度,人民法院給予采取。
由此,廣元利州區人民檢察院依規做出裁定:被告韓達茂旗犯貪污罪,被判刑期三年,并罰款rmb二十萬元;被告韓達茂旗在廣元監察委員會退繳的156.2萬元非法所得,由廣元監察委員會依規上繳國庫。
判決后,韓達茂旗復庭表明聽從裁定,不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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