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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現行政策相關稅收征管難題的公示
依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稅務總局〔2019〕13號)的要求,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十萬元下列(含本數)增值稅免稅現行政策多個稅收征管難題公示以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產生所得稅應納稅額市場銷售個人行為,累計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以一個一季度為一個繳稅期的,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三十萬元,相同)的,增值稅免稅。
小規模納稅人產生所得稅應納稅額市場銷售個人行為,累計月銷售總額超出十萬元,但扣減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總額后未超出十萬元的,其市場銷售貨品、勞務公司、服務項目、無形資產攤銷獲得的銷售總額增值稅免稅。
二、可用所得稅差額納稅現行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值后的銷售總額明確是不是能夠享有本公示要求的增值稅免稅現行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政策銷售總額”有關欄次,填好差值后的銷售總額。
三、按固定不動限期繳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夠挑選以一個月或一個一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挑選,一個會計期間內不可變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指的別的本人,采用一次性扣除房租方式租賃房產獲得的房租收益,可在相匹配的租期內均值平攤,平攤后的月房租收益未超出十萬元的,增值稅免稅。
五、轉備案日前持續12個月(以一個月為一個繳稅期)或是持續4個一季度(以一個一季度為一個繳稅期)總計銷售總額未超出五百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挑選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別的事項,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8年第20號)的有關要求實行。
六、依照現行標準要求理應預繳增值稅稅金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稅款地完成的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本期不用預繳增值稅。本公示下達前已預繳增值稅的,能夠向預繳稅款地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七、小規模納稅人群中的企業和個體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繳稅期、本公示第六條及其別的政策要求明確是不是預繳增值稅;別的本人銷售不動產,再次依照現行標準要求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本期因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早已交納的稅金,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發票聯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能夠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以一個一季度為一個繳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三十萬元),但本期因代開普通發票早已交納的稅金,能夠在申請辦理稅務申報時往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超出十萬元的,應用增值發票智能管理系統出具所得稅專用發票、機動車輛市場銷售統一發票、所得稅電子器件專用發票。
早已應用增值發票智能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能夠再次應用目前稅控盤機器設備開票;早已自主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的,能夠再次自主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并就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的銷售總額測算交納所得稅。
十一、本公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6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7年第52號)另外廢除。
特此公告。
國稅總局(政策措施)
講解一: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常務會決策,將所得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規范由月銷售總額三萬元提升到十萬元。為保證 此項政策優惠順利執行,國家稅務總制發公示,就多個稅收征管難題開展了確立。實際包含:
一、有關月(季)銷售總額的實行規格 確立經營者以全部所得稅應納稅額市場銷售個人行為(包含市場銷售貨品、勞務公司、服務項目、無形資產攤銷和房產)分類匯總銷售總額,分辨是不是做到免稅政策規范。另外,小規模納稅人到扣減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總額后并未超出十萬元的,其市場銷售貨品、勞務公司、服務項目、無形資產攤銷獲得的銷售總額,可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舉例子: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市場銷售貨品4萬元,出示服務項目三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累計銷售總額為9(=4 3 2)萬余元,未超出十萬元免稅政策規范,因而,該經營者市場銷售貨品、服務項目和房產獲得的銷售總額9萬余元,可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市場銷售貨品4萬元,出示服務項目三萬元,銷售不動產十萬元。累計銷售總額為17(=4 3 10)萬余元,去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總額為7(=4 3)萬余元,因而,該經營者市場銷售貨品和服務項目相對性應的銷售總額七萬元能夠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銷售不動產十萬元應照章繳稅。
二、差額納稅現行政策可用難題 房地產營改增至今,持續了增值稅的一些差額納稅現行政策。例如,建筑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以獲得的所有合同款和價外費用扣減對外開放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賬戶余額為銷售總額,測算交納所得稅。公示確立可用所得稅差額納稅現行政策的,以差值后的賬戶余額為銷售總額,明確其是不是可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另外,確立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政策銷售總額”的填寫規格。舉例子,2019年1月,某建筑行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繳稅)獲得工程建筑業務收入二十萬元,另外向別的工程建筑企業支付工程分包款十二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減工程分包款后的銷售總額為八萬元,未超出十萬元免稅政策規范,因而,當月可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三、有關小規模納稅人繳稅期的挑選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一樣,其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很有可能存有差別。舉例子:
狀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總額分別是五萬元、11萬余元和十二萬元。假如按月繳稅,則只有1月的五萬元可以享有免稅政策;假如按季繳稅,因為該一季度銷售總額為28萬余元,未超出免稅政策規范,因而,28萬余元所有能享有免稅政策。在這類狀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想要推行按季繳稅。
狀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總額各自是8萬余元、11萬余元和十二萬元,假如按月繳稅,1月份的八萬元可以享有免稅政策,假如按季繳稅,因為該一季度銷售總額31萬余元已超出免稅政策規范,因而,31萬余元均沒法享有免稅政策。在這類狀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想要推行按月繳稅。
根據之上狀況,為保證 小規模納稅人充足享有現行政策,公示確立,依照固定不動限期繳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夠依據自身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挑選推行按月繳稅或按季繳稅。為保證 本年度內經營者的納稅期限相對性平穩,另外也確立了一經挑選,一個會計期間內不可變動。
四、別的個人出租房產的現行政策可用難題 國家稅務總在2016年制發了22號公示和53號公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指的別的本人,采用一次性扣除房租(包含預收賬款)方式租賃房產獲得的房租收益,可在相匹配的租期內均值平攤,平攤后的月房租收益不超過三萬元的,可享有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為保證 經營者充足享有現行政策,在上漲免稅政策規范至十萬元后,該現行政策執行。
五、一般納稅人轉備案難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規范統一至五百萬元時,容許先前依照較低規范評定(備案)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末前同意挑選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本次提升增值稅免稅規范至十萬元,等同于年銷量120萬余元下列的小規模納稅人都能夠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在這類狀況下,很有可能會出現一般納稅人明確提出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需求。為保證 經營者充足享有稅收減免現行政策,公示確立一般納稅人假如年銷量不超過五百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挑選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轉備案后可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留意的是,曾在2018年挑選過轉備案的經營者,在2019年仍可挑選轉備案;可是,2019年挑選轉備案的,再度備案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可再轉備案為小規模納稅人。
六、預繳增值稅現行政策的可用難題 現行標準所得稅執行了多個預繳增值稅的稅收征管對策,例如跨區域出示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租賃房產這些。充分考慮免稅政策規范由三萬元提升至十萬元,經營者的現行政策獲益面和獲益水平均有大幅度提高,公示確立,依照現行標準要求理應預繳增值稅稅金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稅款地完成的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本期不用預繳增值稅。本公示下達前早已預繳增值稅的,能夠向預繳稅款地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七、有關銷售不動產現行政策可用難題 小規模納稅人群中的企業和個體戶銷售不動產,涉及到經營者在房產所在城市預繳增值稅的事宜。增值稅免稅規范提升至十萬元后,假如銷售不動產銷售總額為二十萬元,則:第一種狀況,假如某個體戶挑選按月繳稅,銷售不動產銷售總額超出月銷售總額十萬元免稅政策規范,則仍應在房產所在城市預繳增值稅;第二種狀況,假如該個體戶挑選按季繳稅,銷售不動產銷售總額未超出一季度銷售總額三十萬元的免稅政策規范,則不用在房產所在城市預繳增值稅。因而,公示確立小規模納稅人群中的企業和個體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繳稅期、公示第六條及其別的政策要求明確是不是預繳增值稅。
別的本人不經意產生銷售不動產的個人行為,理應依照政策要求推行按次繳稅。因而,公示確立別的本人銷售不動產,再次依照政策要求征免增值稅。例如,假如別的本人市場銷售住宅滿2年合乎免稅政策標準的,仍可再次享有免稅政策;如不符免稅政策標準,則應照章繳稅。
八、已交納稅金并出具增值稅專票的解決難題 依照政策要求,經營者自主出具或申請辦理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應就其出具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相對性應的應納稅額個人行為測算交納所得稅。公示確立,假如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本期因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早已交納的稅金,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發票聯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能夠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已交納的所得稅。
九、2019年1月(一季度)稅收事宜的追朔可用難題 充分考慮免稅政策文檔下達時間晚于稅收優惠政策逐漸實行的時間(2019年1月1日),為保證 小規模納稅人全額享有十萬元稅收優惠政策,公示對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第一個稅金隸屬期已交納稅金的追朔解決難題開展了確立,即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第一一季度未超出三十萬元)的,本期因代開普通發票早已交納的稅金,能夠在申請辦理稅務申報時往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十、有關發票開具難題 為了更好地便捷經營者出具應用稅票,早已應用增值發票智能管理系統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政策規范調節后,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萬元的,能夠再次應用目前稅控盤機器設備開票。假如小規模納稅人早已自主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一樣能夠應用目前稅控盤機器設備再次出具。除上述所說情況和銷售總額規范同歩調節外,小規模納稅人自主出具所得稅增值稅專票別的事項依照現行標準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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