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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分路墻,折騰慘了我家兩代人。前后12年,小鬧數不清,大打有兩場,3個輕微傷,7場官司。沒想到,今年,法官用村規民約斷案,徹底了結了我們兩家的恩怨。”6月15日下午,張某向記者說起自己的經歷時,忍不住掉下眼淚。
李某和張某兩家因一堵分路墻引發的糾紛,在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轄區可謂“小有名氣”。
兩家是前后鄰居,李某居前,張某居后。2008年,張某家房子翻舊建新時,因為滴水與分路和鄰居李某發生糾紛,在村委會的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張某在李某的房后留50公分的分路,兩家誰也不能占用。事后,張某感到協議不公平,他說:“和我家同排的鄰居都沒有留分路,憑什么我家要留?”
為此,張某多次找村委會要求撤銷協議,在請求未果的情況下自行砌分路墻,由此和李某的妻子發生沖突,并將李某的妻子打傷,張某被行政拘留并賠償損失1萬多元才了結。12年來,兩家經常發生口舌,怨氣越積越深。2017年秋天,兩家再次因為分路墻發生糾紛。張某的兒子和李某互毆,均被給予行政拘留、治安罰款的處罰。張某的兒子在家養傷,李某的妻子住院治療。之后,雙方在一年多時間內打了6場官司,兩家陷入訴訟的泥潭。
“看似幾條簡單的訴訟請求,但其中的牽扯錯綜復雜。”采桑法庭法官李哲青受理兩家的糾紛后,梳理了爭議焦點。他認為,一是李某妻子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二是張某的分路墻能否壘砌,三是李某房后的分路應否挖溝。對此,采桑法庭選擇了力求調解結案的思路,并初步制訂調解方案:張某的兒子賠償李某妻子受傷的損失,李某夫妻允許張某壘砌分道墻,其他雙方互不追究。起初,兩家情緒激動,均不接受調解。后來,雙方態度都有所緩和。
“可以適當減少賠償損失的數額,但分路墻不能壘,房后的溝不能挖。”李某說。張某父子則表示,分路墻不砌了,受傷損失該賠多少賠多少,但房后的分路溝必須下挖1米深,恢復原狀。其實質是如果使得李某夫妻恢復房后分路的地平,就意味著李某夫妻的房后有一條50公分寬、1米深的溝,李某夫妻為消除危險,就會主動找張某父子調解,張某父子的條件早已想好,放棄賠償及允許砌分路墻。
當法官解釋分路的現實意義時,張某質問:“砌分路墻形成糾紛,法院認定我家過錯在先,是因為協議上對分路約定寫的明。但是,不能抬高分路地平協議上也寫得明明白白,同一張協議咋就兩個標準?有利我家的咋就變成了與現實不符?”由此,調解工作陷入困境。
李哲青了解到,周邊的澗東村出臺了村規民約,對分路和滴水有明確規定,可供法庭辦案借鑒,便及時補充調解依據,邀請起草村規民約的采桑司法所所長參與調解工作。調整后的方案為,在張某的兒子可承受能力的范圍內,賠償李某妻子的健康權損失,依據村規民約做李某夫妻的工作,允許張某砌分路墻,依據村規民約及法律規定,做張某父子的思想工作,讓其放棄恢復原狀的請求。
為了徹底化解這起可能民轉刑的糾紛,該庭決定趁熱打鐵,調整其他案件的開庭時間,集中時間調解兩家的糾紛。今年5月19日至21日,李哲青連續3天主持調解,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于枝節問題的影響,雙方反悔,反悔后再調解,再反悔再調解。為修改枝節問題,3天時間,李哲青先后到現場勘驗3次,調解意向初步達成6次,雙方又反悔6次。3天來,李哲青依據村規民約,咬定調解不放松,只要有一絲希望就決不放棄。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雙方由起初對法庭的調解方案持抵觸情緒,到最后對法庭徹底信服。5月21日下午,雙方終于對相鄰糾紛及健康權糾紛兩個案件達成調解協議。
“一堵分路墻,在我心里堵了12年。如今,心中的‘分路’通了,日子也過得舒暢了。”李某的妻子簽完協議后激動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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