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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重審認定書中,四川省高級法院稱,原審被告張志軍犯殺人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初級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月01刑初246號刑事判決,評定被告張志軍犯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奪走民事權利終生;扣留在案的利刃一把,給予收走。張志軍不服氣,向我院明確提出起訴。
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終33 號刑事判決,檢察院抗訴中對被告張志軍的判罪一部分及扣留在案的利刃把給予收走的一部分;撤銷原判中對被告張志軍的定刑一部分;重判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志軍犯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緩期執行二年實行,奪走民事權利終生,該裁定已產生法律認可,受害人鄒某海的直系親屬及受害人楊某芬的直系親屬不服氣,向四川高級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投訴。
四川高級人民法院表明,經核查,并經審理聯合會探討覺得,以上投訴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要求理應再次審理的情況。由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要求,決策以下:一,此案由我院再行構成仲裁庭開展重審;二,此案在重審期內不終止原裁定的實行。
澎湃新聞網先前報導,受害人直系親屬及辯護律師4月23日已宣布根據郵遞方法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交申訴狀,申請再審此案,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于當天查收。與申訴書一并提交的原材料,也有申訴人系受害人直系親屬的證實,有關“未曾原諒”的說明等。4月30日,四川高級人民法院通告稱,對此案運行審判監督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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