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保養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提高交通運輸安全防范措施,依據《
重慶市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辦理規范》(渝道運政〔2010〕3號)要求“被批準人做出資金投入車子服務承諾的,交通運輸監督機構理應監管被批準人到批準之日起90日內依照擬資金投入車子保證書,資金投入符合要求標準的車子;超出90日還不執行資金投入車子服務承諾的,其運營標準已不具有,全自動停止運營,交通運輸監督機構理應撤消其相對應的交通運輸運營批準,并取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審查,以下10家交通運輸
公司、經營戶(詳見附件)在獲得交通運輸許可證后,未按事先服務承諾資金投入車子經營,已不具有運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現依規撤消其相對應的交通運輸運營批準,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始行公示公布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