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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該清單由原來50項升級擴容到12類102項,即登記監管類21項、價格監管與反不正當競爭類5項、電子商務類6項、廣告監管類10項、消費者權益類1項、產品質量監管類8項、食品安全監管類13項、藥械化安全監管類8項、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類1項、計量類與認證認可監管類20項、標準化類3項、知識產權監管類6項。增加了價格監管類、電子商務類、產品質量監管類、藥械化安全監管類、標準化類、特種設備類等6大類52項。
清單中,所列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具有可罰可不罰自由裁量情形的,應當盡可能采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法律目的,不予處罰,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不予處罰的當事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該清單是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建立的市場領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容錯機制,是我市持續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的又一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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