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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后覺得,被告李某以非法侵占罪為目地,冒充別人透支卡騙領金額較大的錢財,其個人行為已組成信用卡詐騙罪罪。被告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身的犯罪行為,具備法律規定從輕處理懲罰劇情。依據被告的違法犯罪特性、違法犯罪劇情和悔過主要表現,及其對社會發展的傷害水平,遂依規做出裁定:被告李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罪被被判刑期十個月,緩刑一年,并罰款RMB20000元。
審判長叫法
伴隨著當代日常生活的發展趨勢發展,透支卡已變成大家日常日常生活不能缺乏的一部分,信用卡詐騙罪違法犯罪不但傷害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和管理方法紀律,還損害了用戶的財產權。許多人到應用透支卡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并不了解,乃至構罪還不自知。此案中,被告李某由于手頭上窘迫,加上法律法規意識淡薄,覺得與受害人是熟識的人,其臨時使用后,按時償還便會沒事兒,卻不知道,其個人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法規的道德底線。盡管其在案發前還款了受害人所有借款,但其還貸個人行為是在犯罪既遂后故仍不危害信用卡詐騙罪罪的評定,對其還貸個人行為,人民法院在定刑時已開展了綜合性考慮到,但李某或是要給自己的個人行為擔負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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