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吳某某、杜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依法對吳某某、杜某某依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間,吳某某明知他人從事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向杜某某租借三張銀行卡,再由吳某某聯系上線掛靠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用于網絡賭博網站、網絡詐騙的資金結算。吳某某、杜某某均從中抽取銀行卡流水千分之一的報酬。
截至案發,吳某某、杜某某均非法獲利4000元。經審計,案發期間上述三張銀行卡交易收入共計1621筆,交易總收入共計5421747.72元。2020年7月至8月間,
公安機關在霞浦縣抓獲杜某某、吳某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某、杜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吳某某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杜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從重處罰;吳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退出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民眾不應將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物租借給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