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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來,全省法院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為創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做出了積極的努力。
170萬尾魚苗被放流長江修復生態
形成全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格局
江西之美,美在山水。正是驕陽似火的六月,鄱陽湖邊水草繁茂,贛江邊上白云悠悠……這一派風景如畫的景象,在山青逶迤、水秀見底的江西隨處可見。
為了讓人與自然相得益彰的大美江西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全省法院深入推進專業化建設,不斷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在全省法院實現地域管轄全覆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生態特色,加強對長江、鄱陽湖及省內五大河流等重點領域的生態司法保護。“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個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全部建成,實行涉流域生態保護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已經形成全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格局。
除滕王閣、景德鎮古窯外,全省包括井岡山法院茨坪法庭在內的八個5A旅游景區的人民法庭均設立了生態旅游法庭,突出生態保護+旅游糾紛化解特色。
“全省已基本實現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歸口一個審判部門或團隊審理模式,部分法院實現了‘四合一’。”省高院副院長胡淑珠表示,全省法院統一司法理念,實現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并推進專家陪審員制度,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難題。
記者獲悉,2020年6月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案件4014件,其中民事案件1632件、行政案件462、刑事案件1788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等132件。一批重大案件的審結,產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公益訴訟與生態修復有效銜接
在2020年1月1日廬山西海鱤國家級水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實行全面禁漁后,2020年7月,陳某某、楊某某多次到上述保護區使用燈光誘捕等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00多公斤,非法獲利3500元。案發后,公訴機關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生態修復和懲罰性賠償。
今年1月4日,修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到案發地西海碼頭巡回開庭,并當庭判決:被告人陳某某、楊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同時,共同交付生態修復資金7000元,并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000元。宣判后,當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訴,并與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簽訂公益信托合同,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由該基金會代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
據悉,這是自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成立以來,全省首例委托環保公益組織代為履行修復義務的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同時也是全國首例生態修復執行方式新嘗試。這一模式的運用使法院的環資審判執行工作與基金會的監管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工作有效銜接,確保實現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真正用于生態修復的目的。
“創新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管理和使用模式已落實到位。”據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副秘書長夏健介紹,該基金會于去年年底成立并與省高院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今年4月,該基金會又與長江中下游四省六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簽訂了戰略合作意向書。目前,這一模式正在九江試點運行,已有30件案件涉及600余萬元資金接受公益信托合同的委托,進行生態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積極適用修復性判決方式
江面波光粼粼,伴隨著一朵朵浪花,魚兒們歡快地游向長江深處,這是近日出現在長江干流江西湖口江段的一幕場景。6月2日,在湖口縣四門渡口處,170萬尾“夏花”魚苗被放流長江修復生態。
據了解,全省法院在環資審判案件中,積極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護林護鳥”“清理填埋”等修復性判決方式。為堅決貫徹執行長江保護法,大力加強對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江西法院始終將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在嚴厲打擊破壞長江生態環境犯罪案件中,均實行雙罰制,落實保護優先,修復為主。
2017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長江流域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案件共2868件,判處4576人刑罰,有力地震懾了犯罪行為。審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77件。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刑事懲罰和民事賠償修復相結合的審判原則,加大了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力度。
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兼顧
2018年7月,湖南省醴陵市環境監測站在對三刀石飲用水水源地開展水質全分析監測時,發現鉈元素濃度值超過飲用水源水質控制標準。后經萍鄉市生態環境局對萍水河及包括白源河在內的11條主要支流和沿線企業廢水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發現涉事企業為萍鄉某鋼鐵公司、某營養科技公司。
經鑒定機構對該次污染事件鑒定,共計造成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費1592.6余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888萬元,政府支付評估費350萬元。
該案經萍鄉中院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兩公司在鑒定意見認定范圍內承擔按份責任,兩公司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生態環境損害等費用共計1800萬余元;同時,繼續完善雨污分流系統,避免對河流等外環境造成損害,進一步排查危廢堆放情況,消除對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態環境的潛在危險。
“生態環境的保護應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節點。”省高院環資庭負責人、二級高級法官黃訓榮稱,法院的判決從源頭進行預防,避免因生產經營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保障了廣大群眾用水安全。該案著眼實際,打破傳統民事公益訴訟懲罰為主的審理思路,彰顯了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兼顧的審判理念。
今后,全省法院將繼續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為推動我省經濟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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