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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辦法》從規劃與規范、許可與備案、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舉措,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細化制度規范,嚴明禁止事項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強對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公共安全。
根據《辦法》,漳州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綜合考慮城市風貌、區域功能、經營業態、自然人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體現閩南文化。同時,《辦法》明確了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并提出,以電子設備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不得超過國家標準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貝限值,亮度、顏色、閃爍方式、切換頻率不得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相同,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因重大節日、重要活動以及夜間經濟需要延時的,需經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為進一步優化管理體制,《辦法》在明確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程序和內容的同時,深化 放管服 改革,對戶外廣告與招牌的設置流程進行簡化和規范: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八年,且不得超過設置人使用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期限;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實行備案管理制;利用公共場地、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了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大型戶外廣告自準予許可之日起,設置人應當在每滿一年的次月向原許可的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殘缺、污損的,設置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值得一提的是,漳州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置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我市還將加強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舉報投訴、信息共享等機制,增強監管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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